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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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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角色(Social Role)

目錄

什麼是社會角色

  社會角色是指與人們的某種社會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權利、義務的規範與行為模式,它是人們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為期望,它構成社會群體組織的基礎。

  具體說來,它包括以下四方面涵義:

  1、角色是社會地位的外在表現;

  2、角色是人們的一整套權利、義務的規範和行為模式;

  3、角色是人們對於處在特定地位上的人們行為的期待;

  4、角色是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的基礎。

社會角色概念的由來

  “角色”一詞最先是戲劇中的一個專有名詞,指戲劇舞臺上所扮演的劇中人物及其行為模式。文藝復興時期的英國戲劇家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1564-1616)在其劇本《皆大歡喜》中寫道:

  “全世界是一個舞臺,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演員,他們各有自己的進口與出口,一個人在一生中扮演許多角色。”

  後來,社會學家們在分析社會互動的過程中發現,社會舞臺與戲劇舞臺具有某些相似之處,於是把戲劇中的“角色”概念借用到社會心理學和社會學中來,產生了“社會角色”概念。

社會角色理論[1]

  社會角色理論至少有四個重要來源:

  1、美國芝加哥學派最早運用社會角色概念,其中以喬治·米德的研究最為著名。米德旨在說明在人們的交往中可以預見的互動行為模式以及說明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他認為角色是在互動中形成的,角色表演並沒有一個先定的劇本,文化只能為角色表演規定大致的範圍。

  2、林頓認為角色可以定義為:在任何特定場合作為文化構成部分提供給行為者的一組規範,他區分了角色與地位,認為當地位所代表的權利與義務發生效果時即為角色扮演

  3、“完形主義心理學”使用角色概念旨在強調人類的一切心理過程都是通過整合模式的發現與創造而形成的,根據完形主義創造的含義是人類社會行為之基礎。

  4、第四個來源是社會戲劇論,雅各布·莫雷諾認為角色和角色扮演的概念有助於將人際關係的個人系統置於有意識狀態,他認為每個人都在扮演著具有高度創造性的角色。

社會角色的要素

  (一)角色權利

  角色權利是角色扮演者所享有的權力和利益。角色權力是指角色扮演者履行角色義務時所具有的支配他人或使用所需的物質條件的權力。角色權益是指角色扮演者在履行角色義務後應當得到的物質和精神報酬。如工資獎金福利實物等屬於物質報酬,表揚、榮譽、稱號等屬於精神報酬。

  (二)角色義務

  角色義務是角色扮演者應盡的社會責任。角色義務包括角色扮演者“必須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兩個方面。

  (三)角色規範

  角色規範是指角色扮演者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或準則。角色規範包括不同的形式:從範圍上可以分為一般規範和特殊規範;從具體要求上可以分為正向規範(即扮演者可以做、應當做和需要做的行為規範)和反向規範(扮演者不能做、不應當做的各項行為規定);從表現形式上可以分為成文規範(法律、法規、制度、紀律等)和不成文規範(風俗習慣等)。

社會角色的類型[1]

  一、從人們獲得角色的方式上區分:先賦角色自致角色

  所謂先賦角色,也稱歸屬角色,指建立在血緣、遺傳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礎上的社會角色。

  所謂自致角色,也叫自獲角色或成就角色,指主要通過個人的活動與努力而獲得的社會角色。自致角色的取得是個人活動的結果。

  二、根據人們承擔社會角色時的心理狀態區分:自覺的角色不自覺的角色

  所謂自覺的角色,指人們在承擔某種角色時,明確意識到了自己正擔負著一定的權利、義務,意識到了周圍的人都是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觀眾,因而努力用自己的行動去感染周圍的觀眾。與以下因素有關:

  首先,一個人在剛剛充當某一角色時,往往容易表現為自覺的角色;

  其次,在他人在場或他人對此角色提出了明確希望的條件下,容易出現自覺的角色;

  再次,特定的環境與任務常容易使人表現出自覺的角色;

  最後,經常的自我提醒也是實現自覺角色的重要條件。

  所謂不自覺的角色,指人們在承擔某一角色時,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充當這一角色,而只是按習慣性行為去做。

  三、從社會角色規範化的程度上區分:規定性角色開放性角色

  所謂規定性角色指有比較嚴格和明確規定的角色,即對此種角色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都有明確規定。

  所謂開放性角色,指那些沒有嚴格、明確規定的社會角色,這類角色的承擔者可以根據自己對角色的理解和社會對角色的期望而從事活動。

  四、從社會角色的追求目標上區分:功利性角色表現性角色

  所謂功利性角色指那些以追求效益和實際利益為目標的社會角色。

  所謂表現性角色,指不是以獲得經濟上的效益或報酬為目的,而是以表現社會制度與秩序、表現社會行為規範、價值觀念、思想道德等為目的的社會角色。

社會角色的扮演[1]

  當一個人具備了充當某種角色的條件,去擔任這一角色,並按這一角色所要求的行為規範去活動時,這就是社會角色的扮演。

  一、社會角色的確定

  在社會舞臺上,人們並不能隨心所欲地扮演任何角色。

  證明一個人的實際地位、身份能力及其他條件與他所承擔的角色是一致的、等同的。

  對於每一個個人來說,社會角色的確定也就是要回答我是誰的問題。

  在社會舞臺上,角色確定不當大致有幾種情況:第一,不能勝任角色;第二,未能承擔合適的角色;第三,選擇了不適當的角色。

  角色確定的有效性,也是角色確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角色確定的有效性是一個人長期活動、長期努力、堅持不懈的結果。

  二、社會角色的表現

  人們在確定了所要擔當的角色後,直接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怎樣把這個角色表現出來。

  (一)佈景與道具

  佈景或道具的作用有二:

  一是象徵性的,即他們象徵著某一種角色的標誌或活動場所,也間接證明著某一種角色的有效性;

  二是實用性的,即他們是某些角色的實際活動所必需的物質工具。

  (二)衣著、儀錶與言談舉止

  言談、舉止、姿態、風度等是社會角色內在品質的體現,因而在角色的表現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三)台前、台後的表現與社會角色表現上的配合。

  台前的表現是人們正在充當這些角色時的表演;台後的表現是在表演某種角色以前的準備活動。

  三、社會角色的扮演過程

  (一)對角色期望

  (二)對角色的領悟;

  (三)對角色的實踐

  人們在實踐角色的過程中常常會作出角色建設。這是指人們在實踐角色時,遇到了很多事前料想不到的困難、挫折或新情況,這樣,角色的扮演者不得不隨機應變地創造出一些過去為這一角色所不具有的行為規範。

社會角色的特性

  (一)客觀性

  社會角色的產生和存在是客觀的,任何一種社會角色的產生都是一定社會文化、歷史積澱的結果,是社會生產和生活發展的產物;脫離社會客觀需要而由人們頭腦中想象出來的“角色”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二)對應性

  任何一種社會角色一般都是對應於另一種社會角色而存在的,沒有相對應的角色作為前提,這種社會角色也就不存在。社會學把這些相互對應而存在的社會角色稱為“角色伴侶”。

  (三)單一性

  單一性是指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不存在角色權利、角色義務和角色規範完全相同的兩種不同的角色;同樣地,在一個社會中,也不可能存在對同一社會角色會有不同的社會期望和行為規範。有些社會角色,由於文化習慣不同,會有不同的語言表達方式,但不同的語言表達所指的是同一個社會角色。

  (四)扮演性

  人們在社會生活和社會舞臺上承擔或扮演某個角色時,與演員在舞臺上扮演角色相似,具有“化妝演出”的特點。

角色距離

  角色距離就是一個人自身的素質、能力、水平與他所要扮演的角色之間的差異現象。戈夫曼認為,進入角色需要具備三方麵條件:

  第一,獲得了承擔某種角色的認可;

  第二,表現出了扮演這一角色所必需的能力和品質;

  第三,本能地或積極地,在精神上和體力上均投入這一角色。

  從角色距離理論可以得出以下幾點一般的結論:

  1、在管理或人事安排上,為使一個人能充分顯示其才能,就不僅應將他安排在與其品質相應的角色上,而且應放在對他帶有一定挑戰意味的角色上。

  2、當一個人屈居在與其才能不相適應的角色上時,他需要有朋友為伴,因為與同伴在一起會形成新的環境,這就改變了他所處的角色、地位的含義,在新的環境里可以形成新的互動。

  3、表現角色距離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個人儘力使自己獨立,與情景相分離;

  另一種是幾個人在一起形成新的互動。

社會角色的失調[1]

  一、角色衝突

  所謂角色衝突,指在社會角色的扮演中,在角色之間或角色內部發生了矛盾、對立和抵觸,妨礙了角色扮演的順利進行。前面在講到角色集時,曾提到角色集的兩種情況,即一組由不同人承擔的角色和多種角色集於一人之身,從這兩種情況中就產生了兩種不同類型的角色衝突。

  一種是角色間的衝突,即不同角色承擔者之間的衝突。它常常是由於角色利益上的對立、角色期望的差別以及人們沒有按角色規範行事等原因引起的。

  另一種是角色內的衝突,即由於多種社會地位和多種社會角色集於一人身上,而在他自身內部產生的衝突。這又有幾種不同的情況:首先,一個人所承擔的多種社會角色同時對他提出了角色要求,使他難以勝任,這時便發生了角色內衝突;其次,一個人所承擔的幾種角色,其行為規範互不相容,這時也會產生角色內衝突。

  針對一個人因承擔角色過多而造成的角色緊張,就應減少他的過多的兼職,使他能把精力用在最重要的崗位上。針對因角色規範不一致而產生的衝突,就應採取使人的角色單一化的做法,即在一種場合只扮演一種角色。

  二、角色不清

  所謂角色不清指社會大眾或角色的扮演者對於某一角色的行為標準不清楚,不知道這一角色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和怎樣去做。社會急劇變遷,常常是社會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只有通過長期互動,當社會為它規定了明確的規範後,這種角色不清才能清除。

  三、角色中斷

  所謂角色中斷,指在一個人前後相繼所承擔的兩種角色之間發生了矛盾的現象。

  角色中斷的發生是由於人們在承擔前一種角色時並沒有為後一階段所要承擔的角色做好準備,或前一階段所具有的一套行為規範與後來的新角色所要求的行為直接衝突

解決這一類因準備不足而產生的角色中斷的辦法是:從角色承擔者個人來說,應對自己的人生有所設計,應瞭解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地要相繼承擔的那些角色的特點,為未來的角色做些準備工作;對於家長來說,應註意對子女的成長進行指導;對於社會來說,應加強對各種不同角色的培養、培訓和咨詢工作,對於那些因社會原因而造成的角色中斷,應給予社會的幫助。

  四、角色失敗

  角色失敗是角色扮演過程中發生的一種極為嚴重的失調現象。它是指由於多種原因使角色扮演者無法進行成功的表演,最後,不得不半途終止表演,或者雖然還沒有退出角色,但已經困難重重,每前進一步都將遇到更多的矛盾。

  從角色失敗的結果上看,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角色的承擔者不得不半途退出角色;

  另一種是雖然還處在某種角色的位置上,但其表現已被實踐證明是失敗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王思斌.《社會學教程》[M](第二版)第五章 社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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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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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0.205.* 在 2015年1月21日 19:1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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