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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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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在批准許可權範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行為

土地儲備的內容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發佈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製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辦法》明確,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1. 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2. 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3. 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4. 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齣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5. 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6. 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7.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8. 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土地儲備的法律原則

  • 合法運作原則

  合法運作原則是指土地儲備制度地運作必須在實質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規地規定,不得在法律法規之外運行。當前,由於全國性統一的法律規範的缺位,各個實現土地儲備制度的地方政府都是依照本地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運行;對於具體的制度及運作行為,尚有許多屬於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狀態,如儲備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職權職責、納入儲備的土地範圍、儲備土地的出讓方式等。因此,加快土地儲備相關制度立法,使其在法律規範範圍內有序運作無疑意義重大。

  • 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土地儲備法律制度的構建須符合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原則是指土地資源在生產再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上的合理、有效的流動和配備。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使市場國家巨集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由於中國實行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度,因此,現實可供自由配置的只能是土地他物權,即土地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土地用益物權方面,應當重點抓土地用途管制權利的自由流轉,使土地效用達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在土地擔保物權方面,則著眼於擔保主體及相關第三人權利義務的界清,以切實發揮土地在債權擔保中的作用。土地儲備制度在資源的優化配置上應當採用拍賣出讓形式,減少、消滅協議出讓方式,使土地使用權出讓真正走向市場化規範化

  • 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是在人類面臨科技進步與生態環境惡化、貧富差距日益拉大這兩大社會失衡的背景下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發展觀,其核心思想在於要求人類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愛的責任感去準確處理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併在作出每一個行為與抉擇時,不僅要考慮本代人的利益平衡,而且要考慮到代際人的利益平衡,從而實現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在現在與將來的高效、持續發展。土地儲備制度應當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土地的收購、儲備與使用權移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土地資源的長遠規劃短期利用的矛盾,考慮基於土地的社會經濟長遠發展與資源消耗的協調,避免盲目放地等政府短期行為。

  • 土地使用權競爭性出讓原則

  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土地之後,一方面需要進行土地的儲備,以對土地資源和社會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另一方面,須對其儲備的土地進行使用權的有償出讓,以實現土地資源的價值。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過程中,應當堅持競爭性出讓原則,嚴格控制非競爭性出讓即協議出讓的數量。市場是資源配置的調節器,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下,各個主體通過競爭這一法則實現優勝劣汰。因此,讓資源同有優勢﹑有實力的投資者配置﹐是市場經濟的要義﹐讓最有實力的開發商得到最好土地的最公平的方法即是競爭。與拍賣招標、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土地,較之協議出讓既有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之效,又可減少暗箱操作,抑制腐敗現象的產生。

  社會效益優先原則是指在土地儲備制度的整個運作流程及其價值取向上,當出現政府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情形時,應當優先考慮社會效益。土地儲備制度的運行應當遵循社會效益優先原則,這是其實現國家巨集觀調控職能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也是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性發展的保障。所謂的社會效益,是指符合整個社會、社區的民眾的根本利益的、可增進其福利的一種權利與利益分配狀態。社會效益追根到底是人權的利益化,或稱利益化了的社會民眾整體的生存權發展權。其在本質上是民生問題。政府在進行土地收購時,應當在符合城市整體規劃的前提下,不得侵犯被收購者及相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獲得土地收益之後,對盈餘資金的投嚮應當有嚴格的用途管制,儘量往公共設施建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方面傾斜。

土地儲備的發展

  (一)土地資源自身稀缺性與人類日益增長的經濟需求之矛盾是催生土地儲備法律規範的沃土

  土地是人類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物質載體,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然而,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土地具有稀缺性。所謂稀缺性,是指土地因其位置的固定性、面積的有限性而不可再生,不能為人類所無限度的利用的一種自然屬性。土地的稀缺性是相對於人類無限之需求而言的。依西方經濟學觀點,一種資源的稀缺性乃是源於其不可再生性, 如土地、淡水、礦物、石油天然氣等;而人類由於自身的發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並且這種消耗隨著人口的增加、經濟的發展而呈上升之勢。以中國為例,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長,耕地則以每年2.%的速度遞減。這樣,土地資源自身的稀缺性與人類日益增長的經濟需求之間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為了緩解這種矛盾,客觀上要求在土地上建立一種行之有效的秩序性規範——法律規範,一方面以之確定土地權利之歸屬和流轉,另一方面,據以規制各種對土地資源進行破壞與浪費的非理性行為,以期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開發與利用。土地儲備法律規範正是這種社會客觀需要催生之必然結果。

  (二)國家對土地資源的巨集觀調控是土地儲備法律制度產生的制度動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亞當.斯密語),為實現其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傾力而為。同樣地,由於市場主體利益的非一致性,不同利益主體行為難以形成對整個社會有益的規模經濟效應,相反,通常情況下都會出現規模不經濟甚至是無政府主義的不良後果。為了矯正私利主體的各種非理性行為,國家(作為擁有至高無上權力之統治體)必須運用其認為可行的統治方法予以規制。在長期的實踐當中,世界各國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對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制度。通過巨集觀調控手段如價格利率稅收財政轉移支付等的調節,一方面使社會需求總量與供給總量趨於平衡,另一方面則使社會的供給與需求結構達到平衡,從而令資源配置趨於合理。土地儲備制度產生極為重要的一個法律制度動因即是:順應國家對土地資源進行巨集觀調控的需要,用制度的法律化規制土地市場,使土地資源發揮儘可能大的效用

  (三)土地價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場主體的逐利性是土地儲備法律制度誕生的現實動因 土地作為一種典型地不動產,總是固定在地球錶面某一確定的經緯度上。與地理學上的土地概念不同,法學上的土地是指能為人類所控制、利用並以創造財富的陸地地表。隨之科技的進步,現代人對土地的利用越來越走向集約化,土地的價值總體上處於上升趨勢。相應的,人們對土地價值的評估和測算也日趨精密與完善。正是土地價值的這種可估算性及人們利用土地創造財富的逐利心理,推動著土地儲備法律制度這一調整市場主體合理、有序利用土地的規範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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