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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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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指通過牽頭人組織,以多個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發行企業各自確定發行額度分別負債,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統收統付,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它是以銀行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由擔保機構擔保,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對發債企業進行篩選和輔導以滿足發債條件的新型企業債券形式。這種“捆綁發債”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開創了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模式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產生[1]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源於美國的次貸危機引起了全球範圍的金融危機,隨著這一危機的到來,中國很多中小企業準備不足,導致破產、倒閉,而引起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中國採取了很多應對措施對中小企業進行保護和提振,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便是措施之一。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特點[1]

  1.統一組織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一般由某個政府部門作為牽頭人,在債券的發行工作中,負責統一組織協調。

  2.統一冠名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形成總的發行規模,而不以單一發行企業為債券冠名。

  3.統一擔保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將由資質卓越的第三方為債券提供統一擔保,從而實現債券信用增級,提高債券的市場認可度。

  4.分別負債、集合發行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由多家中小企業構成的聯合發行人作為債券發行主體,各發行企業作為獨立負債主體,在各自的發行額度內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並按照相應比例承擔發行費用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2]

  既有融資方式不能滿足中小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需求,一方面產生過高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又導致企業資金的運行效率低下,最終結果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歸結到一點就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業銀行的支持不夠

  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可用於抵押擔保的資產少,易受市場環境的影響,經營風險程度高,信用不佳,從而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的複雜性。這與商業銀行保持穩健性的經營原則相矛盾,導致商業銀行不願意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另外,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貸款給一家大型企業相當於批發業務,給中小企業貸款相當於零售業務。相同金額的批發業務分為多個零售業務,要經過更為繁雜的程式,單位資金的成本相對上升。其次,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治理結構混亂,財務制度不透明,監督機制不完善。銀行需花費更多精力判斷是否能夠貸款給中小企業,增加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總之,這些因素增加了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風險和成本,從而增加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難度,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

  (二)上市融資的條件較高

  企業申請上市需滿足的一項基本要求是企業規模要達到一定程度,而大多數中小企業規模有限。例如,在我國的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能少於5000萬元。剛推出的創業板對企業規模的要求雖有所下降,但發行後股本總額仍不能少於3000萬元,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達到這樣的要求。此外,上市條件中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等還有一定的要求2。因此除少數中小企業外,大多數中小企業很難滿足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更難以達到主板或中小企業板的條件。即使滿足了上市條件,中小企業難以承擔上市過程中的中介費用、披露費用和其他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上市直接融資渠道是不暢通的,融資成本較高,降低了融資效率。

  (三)民間融資不確定性

  民間融的資界定包括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兩個方面。民間借貸屬於債權融資,民間集資屬於股權融資,但二者不同於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等債券或股權融資方式。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但目前在中國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不屬於正規的融資渠道,游離於現行法律規定之外,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被冠以“非法集資”等名義而受到法律的製裁。這增加了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中小企業進行民間融資不具有相應保障措施。民間融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脫離了法律的引導和監管,其收益率可能不以法定利率為依據。現實中民間融資的收益率大都處於高利貸水平,大大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中小企業民間融資不確定性很大,成本很高,也會造成融資效率低下。

  中小企業融資效率低下是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但需註意,融資效率低下不一定僅僅導致集合債券的發行。除集合債券外,能提高融資效率的其他方式也有可能出現。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可行性[2]

  近年來,中小企業集群已逐漸發展成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並已形成較大的經濟規模。這為集合債券的發行提供了最根本的可行性,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降低了債券的發行條件

  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諸多劣勢,也會導致中小企業發行債券具有一定難度。即便單個中小企業發行了債券,也要面臨發行規模小造成的難題,如市場吸引力較小、單位債券成本較高、很少有中介機構願意為小規模債券發行服務等。中小企業集群的發展解決了上述難題。由於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多個中小企業的集合體,能聯合起來達到一定的發行規模,能產生外部規模經濟,對單個企業的要求相對下降,能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到這一融資方式中來。

  (二)降低了債券的融資成本

  首先,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可降低其發行成本。中小企業集群的競爭優勢為集群內企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機制,因此擔保機構願意為其提供擔保。通過擔保使集合債券的信用等級高於各中小企業單獨發行債券的信用等級3,從而使單個企業本應承擔的較高融資成本下降。其次,與發行規模相同的一般企業債券相比,集合債券發行過程中的各種費用分攤到單個企業後變得相對較低。最後,在中小企業集群內部,各個企業之間交流頻繁,信息傳播渠道通暢並且流動較快,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程度,使投資者、評級機構、擔保機構和發行機構等相關機構降低了信息收集費用。

  (三)降低了債券的違約風險

  首先,中小企業集群為中小企業帶來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前景使其有能力履行債務;其次,如果一家企業發生債券違約行為,此信息會在集群內各企業之間迅速傳播,使其信用降低,降低其生存空間,因此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違約概率應當是相當小的;再次,集合債券由集群內多家企業集體發行,這些企業同時發生違約行為的概率相當小,投資者收益能得到基本保障;最後,集合債券的風險在整體上表現為中小企業集群的風險,而集群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相對於集群內單個企業來說其風險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從整體上降低了集合債券的違約風險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對融資效率的影響[2]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為了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和融資效率低下問題而出現的,其對融資效率的影響具體分為以下幾個部分(融資成本的分析見第二部分第二點)。

  (一)融資機制的規範度

  融資機制的規範度體現了資本市場成熟度,機制規範的資本市場風險小,融資效率也就高。可從企業與金融機構的關係、信息的公開化程度、所有制歧視程度等方面考察發行集合債券時融資機制的規範度。企業與金融機構的關係:在政策的傾斜下,由於集合債券本身具有種種優勢,能調動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積極性。

  比如07深中小債和07京中小債的擔保或再擔保工作都由國家開發銀行進行。信息的公開化程度:由於中小企業集群的存在,各企業交流頻繁,信息透明度較高。所有制歧視程度:由於中小企業大多是非國有制企業,一般不存在所有制歧視。因此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時融資機制的規範度較高,融資效率也就比較高。

  (二)融資主體自由度

  融資主體自由度指融資主體不受外界約束的程度,約束越小,自由度越大,融資效率也越高。融資主體自由度由高到低排列為內部融資大於上市融資大於債權融資。發行債券使得融資主體自由度較低。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與一般債券相比,存在以下情況使融資主體自由度進一步下降。由於集合債券統一評級、統一擔保和統一發行,中小企業須協調一致,按相同步驟發行集合債券,不能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發行程式,因此受約束程度進一步加大。從這方面來說集合債券融資效率很低。

  (三)資金利用率

  資金利用率與融資效率成正比。資金利用率可從兩方面考察。一是資金的到位率。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信用等級經過信用增級要高於一般企業債券,能吸引更多投資者,降低了債券認購不足的風險。二是資金的投向。由於中小企業對資金的渴求,獲得的資金會很快被利用。而發行債券有固定的募集金額,不會產生超額認購而導致資金閑置。從這方面來說集合債券融資效率比一般企業債券高。

  (四)資金清償力

  資金清償力是指融資主體對籌集資金的到期償還能力,資金清償力越高,融資效率越高。上市融資一般不存在償還資金的問題,融資效率較高。中小企業在發行一般企業債券時受自身劣勢的制約,清償能力有限,融資效率較低。但根據第二部分第三點的論述,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違約風險是較低的,有足夠的清償能力。從而,集合債券融資效率比一般企業債券要高。

  根據上面的分析,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時只是對融資主體自由度具有反作用,從而對融資效率的提高產生了負面影響。但從總體上看,集合債券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的提高應當具有顯著的推動作用。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意義[1]

  1.拓寬融資渠道,改善資金結構單一局面

  長久以來,中小企業儘管融資需求旺盛,但融資渠道狹窄,主要集中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上,資金結構比較單一。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將優化公司融資結構,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增強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

  2.優化企業的財務結構,有利於股東利益最大化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不會引發股本擴張,原股東利益不會被稀釋,而且債權人不具有經營管理權和投票選舉權,不會影響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和日常經營管理。當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大於債券利率時,利用債務杠桿融資可以提高企業凈資產收益率,有利於股東利益最大化

  3.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具有稅盾優勢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較同期限的銀行貸款能夠有效地降低融資成本。同期限的債券發行利率顯著低於同期限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即使考慮到相關發行費用,企業債券仍具有明顯的融資成本優勢,而且發行環境也相對便利。此外,債券利息在稅前支付並計入成本,具有稅盾優勢。

  4.提高企業的資本市場形象,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發行人在資本市場邁出的重要一步,企業藉此在債券市場樹立其穩健、安全的品牌形象。企業債券發行上市後,企業需要定期披露信息,被廣大投資者關註,這有利於企業規範運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並可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企業持續融資打下信用基礎。

  5.多方合作,共同參與,開闊視野

  多個中小企業主體共同參與,能夠開闊視野;同時,通過與各中介機構的合作,可以建立更多的溝通渠道,獲取更多新信息。這些在企業今後的發展過程中可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前期工作的註意事項[1]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是一項十分繁瑣的工作,它不僅涉及到參與發債的多家企業,還涉及到財務顧問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而且發行過程中政府牽頭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溝通也十分重要。在整個過程中,發行前期的準備工作可謂重中之重,將直接關係到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的成敗。

  (一)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前期工作的時限界定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工作主要包括企業遴選、組織申報和發行上市三個階段。企業遴選階段主要是財務顧問對入選企業進行前期盡職調查,並收集有關資料,最後確定發債企業名單。組織申報階段主要是會計師、律師、評級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分別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信用評級報告,確定擔保人,最後完成全套申報材料的製作。發行上市階段主要是國家發改委對上報的債券發行申報文件進行審核,提出修改反饋意見,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券商)補充完善材料;國家發改委將債券申報文件轉至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會簽,下達核准文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完成發行註冊,辦理本期債券上市流通事宜。

  對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前期的時間界定,可能有多種方法。從債券發行實際過程來看,筆者認為企業遴選階段和組織申報階段,應該視為發行前期。

  (二)中介機構的選擇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中需要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券商五個中介機構,財務顧問有時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券商擔任。

  企業在選擇中介機構的時候,一定要選擇那些配合默契,最好是彼此之間曾經合作過的。一般情況下,在選擇之前應當征求券商的意見,或者直接由券商確定其他中介機構。我們要求所有的中介財稅金融經濟機構都應該有大局意識,不能相互推諉扯皮,更不能因為某些瑣碎小事而影響發債的進度。券商在所有的中介機構中要起到良好的溝通協調作用,以確保債券發行工作按時高質完成。

  (三)發債企業及發債額度的確定

  這主要由財務顧問或券商確定。參與發債的企業和發債的額度應當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發債項目加以確定。對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發改財金[2008]7號文中有明確規定:

  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盡職調查材料的準備及收集

  牽頭部門應當在材料準備之前對所有參與發債的企業進行培訓,讓企業充分瞭解盡職調查材料應當如何準備。在確定發債企業時的盡職調查相對較籠統,但此後的盡職調查內容必須十分準確。

  牽頭部門在向各個中介機構提交材料之前要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誤。

  盡職調查材料的收集工作一定要按計划進行,在進度上與整體工作保持一致。

  (五)擔保機構的選擇

  2007年10月初,銀監會向各商業銀行下發了《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要求各銀行停止對以項目債券為主的企業債券進行擔保,同時規定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融資性項目也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在這種形勢下,有效地解決企業債券的擔保問題成為企業債券發行中的首要問題。

  由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分散,各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千差萬別,資質不盡相同,發行人的多元化增加了債券的評估成本和投資風險。為了確保發行成功,應當選擇實力雄厚、信譽度高的大型企業集團或擔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擔保人為債券提供統一擔保,以實現債券增信,獲取市場投資者的認可。

  綜上所述,若要成功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就必須努力做好發行前期的準備工作。當然,前期工作的註意事項或許不僅僅是筆者提到的這些,筆者提出這些註意事項希望能夠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工作起到些許作用。

目前中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情況[1]

  1.深圳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200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深圳20家企業聯合發行總額為10億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是全國第一隻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該集合債券打破了以往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實現了中小企業發行債券的歷史性突破。

  2.北京中關村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於2007年12月25日發行,債券總額為人民幣3.05億元。此次債券的發行,為北京乃至全國的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融資樣本。

  3.目前正在準備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目前,遼寧省大連市正準備發行大連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各項工作均進展順利,大概規模在11個億左右。除此之外,山東、四川、浙江等省的中小企業集合債也已進入方案制定和上報階段。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案例分析[3]

  一、中國中小企業集合債的現狀及特點

  中國目前已成功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主要有“深圳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以下簡稱“07深中小債”)、“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以下簡稱“07中關村債”)兩種。

  07深中小債是由深圳市貿工局牽頭,深圳市20家成長性好、誠信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營高科技企業作為聯合發行人,國家開發銀行擔任主承銷商併為債券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深圳市高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聯合向國家開發銀行提供反擔保。該集合債券總規模10. 3億元,債券期限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5. 70%,企業從第三年開始以40%、30%、30%的比例分3年還本,債券的信用級別為AAA。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07中關村債的發行主體為北京和利時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神州數位(中國)有限公司、有研億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家公司。由北京中關村科技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由國家開發銀行授權國家開發銀行營業部提供再擔保。發行規模為3. 7億元,為三年期固定利率,債券的票面年利率6. 68%,單利計息,每半年付息一次。債券的信用級別為AAA。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從這兩隻已經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可以看收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一些特點:

  1.一般是期限為3-5年的中期債券。出於對發行主體本身的資信狀況及流動性的考慮,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期限一般為3-5年,屬於中期債券

  2.票面利率的確定採取市場化的定價方式。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票面利率的確定均根據市場利率確定,主要是由基準利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Shibor)加上基本利差決定。如07深中小債,其票面利率的確定為當時的基準利率4. 29%,加上1. 41%的基本利差。而07中關村債則是由發行當時基準利率4. 52%,加上2. 16%的基本利差來確定。

  通過市場化的定價方式,在保證投資者收益的同時,也能起到降低籌資成本的作用。據測算,目前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平均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票面利率+發行費用)為10·05%。而有的中小企業通過銀行融資的平均成本甚至達到20%。

  3.通過擔保與再擔保,為企業信用增級。以07中關村債為例,其四個發行企業的信用級別分別為:北京和利時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北京北斗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A+,神州數位(中國)有限公司A、有研億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而通過擔保與再擔保後,經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期債券信用級別為AAA級。這大大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4.由銀行或大的國有企業提供再擔保。制約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首要問題是企業的資信狀況較差,因而中小企業要麼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要麼融資成本較高。為給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信用增級,在發行時,除由大型的擔保公司對這一集合債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外,通常還需要銀行或大型企業提供再擔保。如07深中小債與07中關村債均由國家開發銀行提供再擔保。通過擔保與再擔保,提高了債券的信用級別。

  5.地方政府積极參与。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解決本地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通常都會出現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或者作為牽頭人,或者作為組織者,為本地中小企業的集合發行作了大量的工作。

  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存在的問題

  1.擔保難是目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首要問題

  由於中小企業的規模、資質、盈利能力等諸多因素,使得擔保問題成為困擾中小企業集合發債的首要問題。擔保與再擔保的目的是使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信用增級,從而降低債務融資的成本。中小企業也可以將其資產進行抵押,以降低其信用風險,但在抵押過程中存在著資產估值的問題,因而中小企業在集合發債時多採用擔保的形式來進行信用增級。如07深中小債與07中關村債都是由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為了防範與化解信用危機金融體系的傳遞,銀監會在2008年10月新出台了一項政策,禁止銀行對企業債券等融資項目的擔保行為,這無疑也包括中小企業集合債。這一規定,使以往以銀行擔保為主的企業債券發行面臨擔保危機,對本來就困難重重的中小企業集合發債更是雪上加霜。現在一些正在籌備之中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轉而謀求由大型企業進行擔保,有的則是擬採用集合擔保的方式。

  2.上市交易後成交較為清淡

  無論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的07深中小債,還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07中關村債,除了在發行上市時較為熱鬧外,在交易市場中的交易均較為清淡。以07中關村債為例,從上市(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日算術平均成交量僅為1017手,低於普通企業債券的日均交易量。雖然這與債券的發行量不大有關,但也與發行人的資質等因素相關。

  3.對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的準入門檻較高

  根據各地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規定,均要求中小企業必須達到9個方面的硬指標方能入選,包括凈資產達6000萬以上、成立3年以上、近3年連續銷售增長20%、連續凈利潤增長10%及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等。換句話說,要求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基本符合《公司法》中關於發行公司債的基本條件,這種規定使得很多正處於成長中的中小企業難以通過集合債券的形式獲得資金。

  而另一方面,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也並不困難。這使得中小企業通過集合發債,解決其融資難問題的目的並未真正實現。

  三、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路徑選擇

  1.信用增級問題

  信用增級是保證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能否發行成功、籌資成本能否降低的一個關鍵因素。結合目前銀監會的規定,要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信用增級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第一,由各擔保公司聯合擔保。由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量較大,僅由一家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無疑會對專業擔保公司造成沉重的壓力,因而可採取由幾家擔保公司聯合擔保的方式,從而減輕由一家公司全部承擔擔保責任而帶來的壓力,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由大型企業進行再擔保。07深中小債、07中關村債都是由國家開發銀行進行再擔保,而在現行的規定之下,由銀行作為再擔保的機構已不現實,因而可以考慮由大型國有企業進行再擔保,從而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信用增級

  第三,向保險公司投保。為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防止信用風險,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還可採取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方式來進行信用增級。保險的險種主要是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於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簡單而言,即發行人可以就自己若不能到期還本付息向保險公司投保。這也是一種信用增級的形式。

  2.建立做市商制度,增強流動性

  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地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併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並實現一定的利潤。

  做市商的作用表現在:

  第一,定價功能。做市商能夠長期跟蹤證券價格的變化,憑藉專業知識對證券的市場公允價格作出判斷,提供最有參考的報價。

  第二,增強市場的流動性。

  第三,推動市場不熟悉的證券的推介,降低新股發行成本。

  第四,推動大宗交易的達成。

  由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量小於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且出於對發行人信用的考慮,集合債券在市場上的交易量不大。為增加市場的流動性,可考慮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採取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提供連續報價,以增強流動性。

  3.發債主體的確定

  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的主體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主營業務較為接近的企業,如大連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主營業務較為接近,有利於信用評級機構對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的行業發展前景進行綜合評估。

  第二,資產規模、盈利能力較為接近。這有利於信用評級機構對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並降低發行主體的融資成本。若資產規模、盈利能力差距過大,而在最終的評級結果中,必然出現信用級別高的企業受損的局面。

  第三,地理位置上較為接近,如07深中小企業債。這有利於所籌資金的劃撥與債務的到期歸還。

  第四,集合發債的中小企業的數量不能過多。若集合發債的企業數量過多,企業之間難免會出現良莠不齊的情況,從而給信用評級增加難度,最終不利於融資成本的下降。

  4.發行方式上可借鑒國債的方式,採取招標方式發行,以降低籌資成本

  為降低發債企業的籌資成本,在發行方式上可以借鑒國債,採取招標方式。對於中期債券,可採取收益率招標的方式,選取一個較低的票面利率;若是短期債券,則可以採取價格招標的方式,選取一個較高的發行價格,籌集到更多的資金,從而降低籌資成本。

  5.期限上可以發行短期融資券

  目前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債主體多為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同樣可以借鑒這一做法發行短期融資券,利用較少的成本來解決企業短期的資金需要。這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的。在不久前召開的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央行提出, 2009年將繼續開展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研究在銀行間市場推出高收益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6.發行及上市地點的選擇

  比較07深中小債與07中關村債,由於07中關村發行及上市的地點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均可參與,因而其交易的活躍程度上要好於07深中小債。

  為保證發行的成功,提高交易的活躍度,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與上市地點可以首選證券交易所。通過網上與網下一起發行,使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均可參加,從而保證發行的成功與交易的活躍。這反過來也會促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展。

  7.地方政府僅僅只作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協調人

  07深中小債與07中關村債的成功發行,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身影,政府甚至作為了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牽頭人。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動機無疑是值得肯定,但作為地方政府,不宜直接參与到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具體事務中。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雖然處處離不開政府,但政府應主要依靠市場的力量,來調節資源的配置,而不是直接參与其中,因而政府應該正確定位,僅僅作為協調人或倡導者。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劉銘波,崔衛平,孫金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前期工作應註意的事項[J].改革與開放.2009(09)
  2. 2.0 2.1 2.2 羅威.集合債券與中小企業融資[J].財經界.2009(12)
  3. 金丹,張國亮.對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思考[J].中州學刊.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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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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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anjurong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8月31日 09:24 發表

很好,在我需要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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