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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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信托(Voting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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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即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擁有的對股東大會提案做出意思表示的權利,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的公司股份相應。表決權實際上是股利收益權、董事監事選舉權、公司重大事務決定權等,在《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的股東權中的一種。
表決權信托也叫商務管理信托,它是指公司股東依據他們與受托人(信托機構)之間簽訂的信托契約,將他們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約定的權利,通過選舉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業務活動的一種制度設計。
表決權信托利益的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因公司在表決權信托期間派發股息、紅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發生的財產權利,這些屬於有形利益; 二是因實施表決權信托給受益人帶來的股東權利效力的增級、公司經營狀況的改變、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潛在的無形利益,屬於特定目的。
就表決權的特性而言,後者才是其真正意義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單獨以實物等有形形式表現出來,也無法進行確切經濟價值的計量。
表決權信托合同生效後,受托人因其持有作為信托財產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張股東所擁有的全部權利,具體權利範圍為: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對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推薦董事、監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員;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3、對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但是,受托人不得行使下列權利: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財產。
5、上市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6、未經委托人書面特別授權對上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進行表決。
表決權信托具有廣泛的功能,包括:
1、可以保持公司管理的安定和延續。
3、防止在競爭中受其他公司的控制,以及支持檢察機關,完成指定任務等。
現階段集中體現在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以及修正或遏制大股東行使權利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從長遠看,引導或喚醒中小股東的經營意識,最終形成大小股東同舟共濟,合力經營,促進公司事業發展。
1、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發生轉移
在表決權信托中受托人依信托協議成為財產(權)的名義所有人,財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
2、信托機構能夠獨立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信托中,信托機構完全取得股東的表決權,信托機構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投票表決權的。信托關係中,受托人的行為只要不違背委托人的意願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規定,可以“自由”選擇管理財產、行使財產權的方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隨意干涉其活動。
3、信托關係穩定
表決權信托中,除非在信托協議中明確委托人保留撤銷權,委托人無權終止信托關係。
1、改善組織經營,確保企業穩定發展,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協助企業重整,防止其他企業對本企業的控制。
2、集中股權,可避免公司股權頻繁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
3、企業改組時,將表決權轉移給可以信賴的信托機構,並且在訂立信托契約時載明,該信托在企業完成改組、債務得到清償時才告終止。
4、為保持公司經營方針、作風的連貫性,確保企業管理上穩定發展而設立。
5、可以防止競爭者獲得本公司的控制權。
6、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維護設定表決權信托的中小股東權利以及公司的整體利益。
1、締結信托契約
由受托人與有關股東,有些甚至包括所屬的公司,共同締結一個商務管理契約。其內容主要有:
1)表明此信托契約的目的是為了當事人與公司的利益採取聯合行動而設立,而且載明所有股票持有者的姓名。
2)規定股份轉移給受托人的條款,交付信托的股份需列入受托人名下。
3)規定受托人的期限與責任,以及“表決權信托收據”持有人的許可權,如要求受托人行使表決權時,不能投票破壞信托,不能對被委托的股份表決權有任何不利的影響。不能對股份的增加、重劃等進行表決;不能對資產的出售、公司的解散等損害股東利益的事項進行表決。
4)規定受托人的辭職、繼任事項以及商務管理信托修正辦法。
5)規定商務管理信托的期限與終止事項。
2、股東將股票表決權轉移給受托人,將轉移情況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並註明“表決權信托”字樣,同時將股票轉移給受托人。
3、受托人將“表決權信托收據”交付原股東,商務管理信托關係合法成立。
持有“表決權信托收據”可享有同股東所享有的除表決權之外的一切其它權利,這種收據可以流通轉讓。
受托人在信托期間主要是保管股票,代股東行使表決權、處理公司事務,將每年收入兌換後發給“收據”持有者。如果受托人為牟取私利而違反信托規定,損害原股東利益的,“收據”持有者可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