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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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Privatization)/(Privat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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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一詞在中文中可用於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一般指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轉給私人,相應英文為Privatization。但也可以指將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賣給同一個投資者,從而使一個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轉變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英文對應為Taking Private。
人們往往把私有化與工業企業或服務業(如採礦、製造業以及電力等)聯繫起來。然而,私有化可以被應用於任何資產,如土地、公路乃至自來水等。近年來,一些以往由政府提供的服務如教育、衛生事業等在許多國家成為私有化最熱門的新對象。公眾公司的私有化:退市。即少數投資者購買了公司的全部權益。例如管理層收購,杠桿收購等。
理論上,私有化有利於建立“自由市場”,鼓勵競爭。其支持者認為私有化的這一特點使公眾以競爭性的價格獲得更廣泛的選擇。與之相反,社會主義者反對私有化,他們認為:政府將其對重要公共服務的控制權賦予私有企業會削弱公眾對公共服務的控制,而這種行為將導致私有企業因追逐利潤而過度壓縮成本,並造成公共服務質量低下。
一般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期,許多國家實行了國有化,但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私有化成為趨勢(特別是在英國和美國)。這種私有化的趨勢常被歸納為新自由主義政策“全球化浪潮”的一部分。觀察家指出,撒切爾夫人(Thatcher)和里根(Reagan)的政策對私有化的興起有重要影響。“私有化”作為術語在1948年被提出,1980年代,由於在《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中多次出現,而普及起來。
私有化的計劃被世界許多國家採用,這些計劃分成三類。第一類是1989年後東歐轉型經濟體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進行的私有化改造。第二類是發展中國家在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的影響和壓力下進行的私有化計劃。第三類是發達國家進行的私有化計劃,其中進行的最全面且廣泛的當數紐西蘭和英國在1980年代、1990年代進行的私有計劃,而其中最大規模之私營化計劃是1991年元旦成立之德國郵政。
私有化含多重意義,從廣義來說,主要有:
1、資產的擁有權轉移,這叫私有化,例如將房委會的商場、停車場賣給領匯。
2、利用私人市場的營運方式,無論目的是自負盈虧,還是為了謀取利潤,就叫私營化,當中的例子包括房委會、醫管局及機管局。
把一些演藝團體改以商業原則運作,如:香港芭蕾舞團和管弦樂團。 具體的方法包括:
1、把公營資產全部或局部賣給私人公司,又或是把股份上市出售。
2、把服務外判。這種方式的私有化雖然沒有出售公產,但其控制權則透過合約落入私人機構手中。合約用競投獲得,通常是價低者得。
3、對公營服務的種種監管加以撤銷,特別是對那些已出售的壟斷性企業會這樣做。
4、公司化。這種方式不涉及買賣公產,但是按私人公司結構去重組公營服務,用私人機構的方法去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