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備用與擴大安排下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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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IMF普通貸款的數額受到成員國配額的限制,其中的IMF信用部分貸款又要求成員國必須及時滿足提款條件,為瞭解決成員國在特殊情況下的國際收支困難,IMF基金理事會設置了備用與擴大安排下的貸款便利。在備用安排下,成員國在未發生金融困難時即可先行與基金磋商,由基金理事會單方作出決議,保證申請國有權依決議規定(而不再另行申請),從其基金一般資源賬戶下購買所需的外匯或特別提款權,而申請國則應提交一份說明其用資項目的意向書。在擴大安排下,成員國在其儲備部分貸款和信用部分貸款均已提完,而為改善其金融情勢又急需金融資助時,由該成員國與基金磋商,由基金理事會以決議作出擴大貸款安排,其程式類似於備用安排。備用與擴大安排為成員國在普通貸款限額之外提供了貸款便利,其中擴大安排下的貸款額最高可達成員國配額的 140%;備用安排下的貸款最高額可達成員國配額的100%,並且該成員國仍可保留儲備部分的提款權和第一信用部分的貸款權以備緊急需要。
為取得備用與擴大安排下的提款權,申請國須向基金提交一項旨在說明其用資項目和解決國際收支平衡問題的意向書。該意向書應詳細說明貸款資金用途和項目、申請國計劃實現的目標、擬採取的政策(特別是提款後第一年將採取的政策)等事項。同時,申請國須與基金進行磋商,就備用與擴大安排下的貸款事項達成初步協議,該初步協議報基金執行理事會批准後將形成貸款決議。
申請國在行使提款權及用款的過程中均受到基金的監督,接受基金的績效審核。基金的績效標準範圍包括信用與貿易政策、政府財政來源、國際收支限制、中短期外債及外匯儲備的維持等幾個方面。對於申請國違反《基金協定》條款與原則,違反備用與擴大安排下貸款要求的行為,基金依備用與擴大安排下的貸款決議,有權採取以下製裁措施:
(1)暫停該成員國提款的權利,並依《基金協定》第 5條第 5款審議是否正式停止其提款資格;
(2)宣佈該成員國失去使用基金資源的資格;
(3)宣佈停止該成員國對一般資源賬戶下的提款權,包括拒絕批准普通貸款或停止備用安排。在實踐中,某成員國取得備用安排下的貸款,往往已經意味著其具有良好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