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信用部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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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信用部分貸款(IMF Credit Tr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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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信用部分貸款(IMF Credit Tranche),即IMF會員國申請的貸款額度超過25%,至125%的貸款。信用部分貸款分為4個檔次,每檔為份額的25%。會員國用完儲備部分貸款之後,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檔信用貸款。申請使用第一檔信用部分貸款條件較松,只需呈交剋服國際收支困難的具體計劃,就可獲得批准。其餘三個檔次稱為高檔信用部分貸款(Higher Credit Tranche)。使用信用部分貸款,檔次越高,審批手續越嚴。會員國使用高檔信用部分貸款時,除了提供令IMF滿意的國際收支改善方案外,還須制訂全面的財政穩定計劃和採取適當的國內經濟政策,如財政、貨幣、匯率、貿易政策等,並且在貸款使用過程中,還要接受IMF的監督,以督促借款國計劃方案的實施和履行。
信用部分貸款是指基金成員國超過其基金賬戶中儲備部分額度而向基金借取的普通貸款,它將使基金持有該國的貨幣超過其額度的75%(最高可達 200%)。如前所述,普通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成員國配額的125%,減去25%的儲備部分貸款後,剩餘的100%部分稱為基本信用額度。基本信用額度分為四個檔次,每一額度部分相當於成員國配額的 25%。其中第一信用部分為低檔信用部分,第二信用部分至第四信用部分為高檔信用部分(表1)。
表1
不同部分 成員國提款比例 基金持有該國貨幣的比例 儲備部分 配額的25% 配額的100% 第一信用部分 配額的50% 配額的125% 第二信用部分 配額的75% 配額的150% 第三信用部分 配額的100% 配額的175% 第四信用部分 配額的125% 配額的200%
成員國借取信用部分貸款時,必須首先向基金提出申請說明貸款用途,同時須向基金提交擬解決金融困難的計劃,經基金審查符合《基金協定》條款、基金政策和提款條件後方批准提款。其中第一信用部分貸款的條件較為寬鬆,並可在基金批准後一次性提用。第二至第四信用部分貸款的條件較為嚴格,該等貸款必須符合基金的具體政策規定,其主要要求包括:貸款目的應符合《基金協定》的條款和原則;提款用途應屬於基金協定和基金政策所要求的國際收支平衡、穩定金融情勢、維持貨幣匯率及與其相關的項目;該項貸款資金使用應屆於臨時性用資,且不屬於用資巨大而可能導致資金不斷外流的項目;申請國提交的改善金融困難的計劃方案應具可行性並足以在短期內解決問題等等。在基金組織批准申請國第二至第四信用部分貸款後,基金還需安排不超過 3年的備用期,以分階段放款;在申請國提款之前,基金還將通過磋商為申請國制定出使用貸款的行為準則和分階段指標,以監督貸款使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