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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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DS(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數據公佈通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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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間的交流與合作越來越頻繁,為減少摩擦與矛盾,也為加強國際組織對各國經濟運行狀況的監督,國際社會在各領域紛紛建立了國際通行標準,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s,簡稱IMF)制定的數據公佈通用系統(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簡稱GDDS)
GDDS制定的背景[1]
上世紀年代,墨西哥和東南亞先後發生了嚴重的金融危機,導致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作為一個以穩定成員國匯率、維持成員國國際收支平衡為主要職能的國際機構,由於沒有及時掌握各相關國家經濟金融的統計數據,因此,危機爆發後的一段時問內,不知所措,應對方案很晚才出台。基於上述教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意識到,經濟缺乏透明度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只有在信息充分、制度健全、執法嚴格的情況下,市場經濟才能更好地運作。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IMF認為,在新的國際經濟、金融形勢下,必須制定統一的數據發佈標準,使各成員國按照統一程式提供全面、準確的經濟金融信息。正是在這一背景下,GDDS得以出台。
GDDS的總體框架[1]
數據公佈通用系統(GDDS),其總體框架主要包括數據特征、公佈數據的質量、公佈數據的完整性和公眾獲取4個部分。
1、數據特征。包括三部分:即統計範圍、公佈頻率和公佈及時性。
(1)統計範圍。GDDS將國民經濟活動劃分為五大經濟部門:實際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對外部門和社會人口部門。對每一部門各選定一組能夠反映其活動實績和政策以及可以幫助理解經濟發展和結構變化的最為重要的數據類別;
(2)公佈頻率。
公佈頻率是指統計數據編製發佈的時間間隔,GDDS對列出的數據類別的公佈頻率作了統一規定;
(3)公佈及時性。
公佈及時性是指統計數據公佈的速度,GDDS規定了間隔的最長時限。
2、公佈數據質量。為了便於檢查,GDDS選定兩條規則作為評估統計數據質量的標準。一是參加國提供數據編製方法和數據來源方面的資料;二是提供統計類目核心指標的細項內容、及與其相關的統計數據的核對方法,以及支持數據交叉覆核並保證合理性的統計框架。
3、數據公佈完整性。為了監督統計數據的完整性,GDDS規定了4條檢查規則:
(1)參加國必須公佈編製統計數據的條件和規定,特別是為信息提供人保密的規定。;
(2)關於數據公佈前政府機構從內部獲取數據的說明;
(3)政府部門在數據公佈時的評述;
(4)必須提供數據修正方面的信息並提前通知統計方法的重大修改。
4、公眾獲取。
GDDS規定要提前公佈數據發佈日期,並向各方同時發送。
GDDS對此制定了兩項規劃:一是參加國要預先公佈各項統計的發佈日曆表。二是統計發佈必須同時發送所有有關各方。
GDDS主要涉及實際、財政、金融、對外和社會人口五大統計部門,具體內容包括數據的範圍、頻率和及時性,公佈數據的質量,公佈數據的完整性和公眾獲取四個部分。對其每一項內容,GDDS、SDDS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併列舉了兩到四種良好做法,作為各國數據編製和公佈系統的目標。GDDS、SDDS的主要內容為數據的範圍、頻率和及時性。
GDDS的主要要求:
1.統計範圍
GDDS將國民經濟活動劃分為5大經濟部門:實際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對外部門和社會人口部門。對每一部門各選定一組能夠反映其活動實績和政策以及可以幫助理解經濟發展和結構變化的最為重要的數據類別。系統提出了五大部門綜合框架和相關的數據類別和指標編製、公佈的目標,鼓勵以適當的、反映成員國需要和能力的頻率和及時性來開發和公佈指標。選定的數據類別和指標分為規定的和受鼓勵的兩類。
規定的數據類別包括:(1)來自綜合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如實際部門的國民帳戶總量,財政部門的中央政府預算總量,金融部門的廣義貨幣和信貸總量,對外部門的國際收支總量。(2)追蹤分析統計類目,如實際部門的各種生產指數,財政部門的中央政府財政收支和債務統計,金融部門的中央銀行分析帳戶,對外部門的國際儲備和商品貿易統計;(3)與該部門相關的統計指標,如實際部門的勞動市場和價格指數統計。(4)社會人口數據,包括人口、保健、教育、衛生等方面統計。
除規定的數據類別以外,GDDS鼓勵成員國發佈更多的統計信息,以增強成員國經濟實績和政策的透明度。如實際部門列出儲蓄、國民總收入指標,財政部門列出利息支付和償債預計統計等。
GDDS將選定的數據類別分為規定性和鼓勵性兩類,目的是給予成員國公佈統計數據一定的靈活性。鼓勵性一類是要成員國爭取發佈的,條件不具備的可以暫不發佈。數據類別下構成要素,有些後面註明“視具體情況”,即成員國認為該項統計不符合本國實際的,可以不編製發佈。
2.公佈頻率
公佈頻率是指統計數據編製發佈的時間間隔。某項統計數據的公佈頻率需要根據調查、編製的工作難度和使用者的需要來決定。系統鼓勵改進數據的公佈頻率。GDDS對列出的數據類別的公佈頻率作了統一規定。例如,GDDS要求國民帳戶體系、國際收支平衡表按年公佈,廣義貨幣概覽按月公佈,匯率則每日公佈。
3.公佈及時性
公佈及時性是指統計數據公佈的速度。統計數據公佈的及時性受多種因素制約,如資料整理和計算手續的繁簡,數據公佈的形式等等。GDDS規定了間隔的最長時限。如按季度統計的GDP數據規定在下一季度內發佈,按月度統計的生產指數規定在6周至3個月內公佈。
GDDS將選定的數據類別分為規定性和鼓勵性兩類,目的是給予參加國公佈統計數據一定的靈活性。鼓勵性一類是要成員國爭取發佈的,條件不具備的可以暫不發佈。有些數據類別下構成要素後面註明“視具體情況”,即成員國認為該項統計不符合本國實際的,可以不編製發佈。GDDS規定的發佈周期和發佈及時性也列出一些靈活處理和變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