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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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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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憑證是指證明物權人擁有貨物所有權的證明、單據、證書等書面形式的具象。
“Document of title”是英美法的概念。英國1889年《Factor Act》(代理法)首先規定了“document of title”的定義:“document of title”包括提單、倉單、貨倉管理人執照和其他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使用的用來證明占有或控制貨物或者通過背書或交付授權或意圖授權持有人有權出讓或接受其代表的貨物的單證。
在普通法下,不存在對documentoftitletogoods的權威定義,但是,一般認為,它是一份涉及貨物的憑證,它的轉讓起到轉讓貨物推定(實質)占有權的作用,並也可能去轉讓貨物的財產權。這是英國學界對documentoftitle的看法。除了普通法外,英國1889年FactorsAct(代理法)第1條對documentoftitle下了定義並強調了貨物占有權和控制權,規定:‘documentoftitle’,包括提單、碼頭證明、倉儲單、交貨證明或指示, 以及任何其他在通常商業過程中作為占有或控制貨物的證明,或授權和旨在授權單證持有者轉讓或接收單證所代表貨物之單證。”這是一項立法的直接規定,但遲於英國1855年《提單法》(該法未就提單作為documentoftitle作出規定)。
《美國統一商法典》在第1-20條中規定:‘document of title’包括提單、碼頭收貨單、碼頭收據、倉單或書面交貨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業或金融業務中足以證明憑證占有人有權利接收、占有或處分憑證及所代表的貨物的其他單證”。相較於英國強調documentoftitle與貨物占有的關係,從而突出documentoftitle本身所代表的權利而言,美國法律是從單證持有者可行使的權利出發來定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