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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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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目錄

什麼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方行為,是通過合同約定勞動者保密義務的手段,違反保密協議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保密協議是簽約雙方平等一致意思表示的結果,具有權利、義務、責任清晰明確、雙方認可的優點,是最無可爭議的保密措施。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保密協議保護自己的利益。

保密協議的類型[1]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僅約定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在簽約對象上應當為涉密人員,通常包括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全人員等;另一種為在約定保密義務的同時還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由於競業限制對員工擇業有一定影響,而且用人單位需要付出一定成本,不宜普遍使用,簽訂對象應是重要涉密崗位。

保密協議的相關規定[1]

  保密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違約責任的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兩種。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保密協議只能就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而一般的保密協議在違約責任上應當主要為約定賠償計算方法。

  需要說明的是,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脫密期來保護商業秘密的權利。脫密期是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如果勞動者提出離職,應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一定時間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可以採取脫密措施。勞動部規定脫密期不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可以採取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等脫密措施,而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通過約定脫密期,用人單位可以降低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突然離職所帶來的潛在風險,也不用支付額外的成本。但《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脫密期(當然也沒有規定禁止使用脫密期),遺憾的是,《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款限制了用人單位使用脫密期的條件,因此對於脫密期這種曾經被廣泛使用的保密措施,在現在的法律環境下用人單位須慎重使用。

保密協議的簽訂[2]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密協議一般應當包括:商業秘密的定義、範圍和保密期限,員工的保密義務,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等內容。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企業在聘用職工時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併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職工的保密義務。企業也可以組織職工與單位簽訂專門的保證書或保密協議,保證不得將單位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泄露,併在保證書或保密協議中列明違約責任條款。

  保密協議是一種明示的保密承諾,簽訂雙方都要受其約束。員工泄露商業秘密就意味著違約,企業可以依據合同法尋求保護。更為關鍵的是,保密條款有利於促進商業秘密的涉密人員履行保密義務,避免因違反保密條款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訂立保密條款或專門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職工保護單位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為了防患於未然,預防糾紛發生,企業可以為自己採取保密措施的行為申請公證。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包括以下內容:對涉密文檔部門制定的保密規章制度、與有關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已發放保密津貼的會計賬本等。公證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可以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無需核查。

保密協議中的關鍵性條款[3]

  保密協議的條款設計,對於該協議對商業秘密保護作用的大小有著重要關係。一般情況下,保密協議中保密範圍、競業禁止和違約責任的約定等條款的設計是關鍵性的。

  1.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條款

  商業秘密的範圍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單純的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秘密、特殊秘密等範疇,對商業秘密具體範圍的確定也越來越有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範圍和具體內容,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在實踐中,由於企業內部崗位不同,員工應當保守的商業秘密性質也不盡相同,甚至差別很大,如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應履行保守經營秘密的義務,而技術人員的保護義務則主要指向技術秘密。因此,為了體現和區別不同人員的不同保密義務,在確定保密範圍和具體內容時,應列有保密清單。

  2.競業限制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限制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在競業限制的範圍上,禁止的應該是同行業且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及此類企業中的相關職位;在競業禁止的期限上,一般根據企業性質和商業秘密的特點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上,必須約定具體補償的數額、方式和時間等問題,這是競業限制生效的前提條件。

  3.違約責任條款

  保密協議的違約責任可以分為違約金和賠償金兩部分。違約金是出現違反保密協議情況時,保密員工應當就其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向企業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是指因員工違約泄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時,應對企業的實際損失和調查的合理費用予以賠償。

  首先,企業與員工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性質、保守秘密義務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確定員工在違反保密協議時,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均需支付違反保密協議的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可以參照商業秘密的重要程度和員工的年收入來確定。其次,違約責任條款中還應具體約定當員工違約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時,應予以賠償。賠償金一般包括泄密給企業造成的實際損失和企業就泄密進行調查發生的合理費用。當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或難以具體計算時,也可以約定以商業秘密的預期利潤為應賠償的實際損失額。

保密協議的範文[4]

            保密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鑒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且乙方的崗位特殊性,其必然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動的權利,雙方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
後保護知識產權、保守商業秘密以及競業限制等事項,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  關於知識產權

1.1 乙方在職期間及離開甲方後一年內,獨自開發或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與其在甲方期間的工作相關的所有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發明創造、著作權、商標權、
功能變數名稱權)都屬於甲方所有(專屬於乙方的人身權利除外)。但是,就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委托協議而開發的知識產權,可根據該委托協議歸第三方所有。

1.2 乙方在職期間,有義務將相關知識產權的全部信息報告給甲方。
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應在合理範圍內簽署相關文件,提供相關材料,以協助甲方申請、轉讓或註冊上述知識產權,並保證甲方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對該知識產權
擁有絕對權利。

1.3 甲方對於乙方在職期間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應根據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物質上或精神上的獎勵。

1.4 乙方在職期間,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行為。

1.5 若因乙方的行為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賠償費用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按比例扣除。

第2條  關於保密

2.1 凡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而獲取的(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方式)可以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且不為公眾所知的具體的經營信息與技術信息均屬甲方
的保密信息。

2.2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未被公眾所知的有關甲方的產品、方法、工藝、改良、公式和設計等信息;
2)圖紙(含草圖):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圖紙、模具圖紙以及設計草圖等;
3)研究開發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記錄研究開發活動內容的各類文件,比如會議紀要、實驗結果、技術改進通知、檢驗方法等;
4)甲方計算成本的方式和公式;
5)甲方的業務和市場策略;
6)甲方(現有和潛在的)客戶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等;
7)與研究項目、專有技術、價格、折扣、加價、營銷、招標及經營策略等有關信息,以及與甲方的知識產權組合及策略有關的信息;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資料,包括其他與甲方的競爭和效益有關的商業信息、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採購計劃、供貨渠道、銷售計劃、會計財務報表、價格方案、分配方案、
電腦軟體、資料庫、技術指標、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操作手冊、[[技術檔案]]、重要的管理方法、相關的函電等。

2.3 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以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式所表現,如文件、甲方書刊、函件、圖紙、磁碟、膠片、幻燈片、照片、錄音帶以及電子
郵件等。

2.4  乙方的保密義務是基於其對甲方的忠實義務的要求。乙方在職期間應履行以下義務:

1)嚴格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義務;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
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以
保持其機密性;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泄露或公佈給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3)正確使用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患。

2.5 乙方在離開甲方之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均不得以任何形武將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或公佈給甲方以
外的任何第三方。

2.6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保密信息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載體,均歸甲方所有。

2.7 乙方應當於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時,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程式、時間和要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保密
信息的一切載體,不得扣留、帶離、轉移給他人或者銷毀。
如記錄著保密信息的載體由乙方自備,且保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保密信患複製到甲方所有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
保密信息消除;如無法從乙方白備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乙方應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須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2.8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將甲方所有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擅自以抄錄、複製、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攜帶出甲方控制範圍或者提供給他人
閱讀、複製、傳遞;
2)將甲方所有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傳遞給甲方的競爭對手;
3)未經甲方授權,擅自以甲方的名義或以甲方員工的身份對外發佈、提供甲方所有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4)在離開甲方後,以在甲方獲得的保密信息為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服務或牟利的;
5)通過其他任何途徑或形式泄露、利用甲方所有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2.9 乙方如能提供明確並有說明力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屬於下述性質之一的,將不受協議中有關保密義務的約束:

1)為履行其在甲方的職責併為甲方的利益所需要,在授權範圍內正確合理地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2)為履行強行性的法律義務(如國家安全機關指令)而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在該種情形下,乙方使用或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範圍應僅限於為履行該強行
性法律義務所必需或該強行性法律義務所明確規定的內容,且乙方應在此種使用或披露之前通知甲方,以便使甲方能夠採取適當的保護性措施。

2.10 乙方在職期間,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第三方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

2.11 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甲方可視情況,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乙方違反保密義務或因乙方的行為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賠償費用可以從乙方的工資
報酬中按比例扣除;情節嚴重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3條  違約賠償責任與爭議解決

3.1 違約責任

1)乙方如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
2)由於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實際損失或必然發生的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相應損失額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承擔賠償損失和其他民事責任後,甲方仍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追究乙方刑事責任的權利。

3.2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4條  其他

4.1 本協議訂立、生效、解釋、執行及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2 如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的相關內容以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為準。

4.3 如果此協議中的一個或多個條款被認定無效,則其餘條款仍將具有約束力。

4.4 對本協議條款的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4.5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每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6 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4.7 甲、乙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本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維政著.勞動關係管理.科學出版社,2010.02
  2. 董素音,蔡莉靜主編.圖書館競爭情報服務.海洋出版社,2009
  3. 劉磊,韓佳編著.員工關係管理實務.中國物資出版社,2010
  4. 王樺宇著.勞動合同法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增訂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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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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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37.* 在 2013年9月29日 00:26 發表

很多不足之處哦,希望補充完整, 還有經營者間、商業接洽、個人策劃的保密項目等 之間產生的保密協議、相關法律、慣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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