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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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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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是指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合格評定活動的經營機構。
認證機構的類別[1]
根據認證機構的能力和從事認證活動業務領域的不同,認證機構可以分為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產品認證機構、服務認證機構、特種職業人員認證註冊機構等。其中,把驗證組織管理體系與規定要求符合性的機構稱為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如質量管理體系QMS認證機構;把驗證組織(供方)提供的產品與規定要求符合性的機構稱為產品認證機構;把驗證服務過程和結果與規定要求符合性的機構稱為服務認證機構。而特種職業人員認證註冊機構,按照國際上的劃分,可以認為其是一種特殊的服務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的必要條件[2]
認可機構主要任務是確立全面的認證機構組織結構和認證過程。為此,它必須明確地確定所需的必要條件:
(1)認證機構的組織和結構;
(2)採用的認證過程。
作為認可基礎,所有的必要條件和討論的問題都需要有認可機構的記錄。這可以通過認可機構內部文件或認證體系外部文件的形式來實現,但由認可機構使用。
認證機構的設立[3]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範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2)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 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准程式:
(1)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2)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佈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與其所從屬機構的業務範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批准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係。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係。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經認定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佈。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管理要求[1]
對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管理要求主要是:
——對其認證決定負責;
——具備對相關工作負責的管理者;
——允許與認證活動相關的利益方參與和監督其認證活動;
——具備機構穩定運作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信息源等廣義的資源;
——規定授予認證的條件;
——具有處理申訴和投訴的機制;
——避免受商業利益的驅動;
——避免相關機構的利益影響;
——建立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