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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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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黄金股)

黃金股制度(Golden Share)

目錄

什麼是黃金股制度

  黃金股制度是一種特殊的持股方式,它與優先股普通股一樣可以同為股東持有,但實現的卻是股東的一種特殊權利。“黃金股”制度最早出現在英國政府進行國有企業公司改製過程中。目前國內的“黃金股”也被稱為“金股”、“特殊管理股”,是指“一股多票”,即國有股東可享有較多的投票權,區別於目前證券市場較為普遍的“一股一票”制度。

  黃金股制度被廣泛運用是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歐洲,尤其是在英國撒切爾政府開始採用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對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改革,在航空、電信水利電力等行業陸續出售國有股份。英國政府在這場改革中設置了“黃金股”,並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了政府在這些公司中的特殊權力。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匈牙利、波蘭等國家也都在國有企業私有化的過程中廣泛推廣“黃金股”制度。

  目前,我國特殊管理股的設計有兩種,一種是具有較多的投票權。例如,特殊管理股的投票權相當於一般股票的5票甚至更多,確保國家在持有股份很低的情況下仍然保持掌控力;一種是具有一票否決權,即規定特殊管理股可在國有股權占比很低時依然享有一票否決權[1]

英國的黃金股制度[2]

  在20世紀7O年代末8O年代初,英國撒切爾政府在推行私有化道路時,考慮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後,政府可能再無權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和控制,而有的國企關係到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如果完全失控,就有可能出現不利影響。為了確保國家、政府的利益,英國政府在轉讓國有股份的同時, 發行由政府或財政部持有的“黃金股”,即特權優先股,並制定了相應的“黃金股”章程,以保證即使將國有企業的股份百分之百公開轉讓而使其轉變成為民營企業,政府仍可通過持有“黃金股”依據章程中規定的權利對股份制企業行使管理控制。 黃金股 不同於普通股優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財產權利, “黃金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一樣沒有普通股的投票權,而且它也沒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權。同時, “黃金股”也不能用來擔保或抵押。但“黃金股”股東通常有權要求公司以一定價格回購其所持有的“黃金股”,或者將“黃金股”轉換成普通股。而擁有“黃金股”最關鍵的特殊權利,是“黃金股”的的股東(一般為政府)掌握著公司一些重大經營決策中的“一票否決權”。

  這一特別股賦予了政府對企業一些事項決策特別否決權,如果公司的管理層對公司實施一項大規模併購方案,或者某個大股東決定出售、轉讓其股份,都要經過“黃金股”持有者的最終同意,否則將不能通過。但這個特別否定權不針對企業管理層人員的任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與分配等一般許可權範圍。其中最為典型的案例英國電信英國電信屬於公用事業性質的企業壟斷了英國電信市場的99% 以上,是一個無競爭的壟斷性企業。這種性質的企業當然政府需要控制,以防止其損害公眾利益。但英國政府在後來的改革中並沒有採用獨資方式和絕對控股的方式,而是採取了“黃金股”制度,即:在英國電信公司中政府只有一股,其餘的股份全都非國有化。但政府的這一股“黃金股”可以在英國電信損害公眾利益時,例如裝機費和通話費應該下降而不下降時,或是企業不能隨著技術進步降低通話費用時等危害公眾利益的時,作廢英國電信的董事會決定,使其價格強制下降。當然,在一般的正常情況下, “黃金股”並無任何特權,英國電信完全可以按股份制企業經營, “黃金股”不得干預 由此可見, “黃金股”僅一股就能控制龐大的英國電信,根本不需要政府非要完全獨資或股權占50%以上的絕對控股,這比政府獨資和絕對控股的效益要好得多。

黃金股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把在傳媒企業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試點列為2014年工作要點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在少數特定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6年4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宣部等多部門《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提出:“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經批准可開展試點。”

黃金股制度在國內的推行優點[1]

  特殊管理股意味著,以財經類報刊、都市報、晚報為重點的國有傳媒機構經批准轉製為企業後,可引入戰略投資者,探索股權多元化。同時,重要的傳媒企業將設定“特殊股”,強化國有股東在企業決策中的發言權,以確保輿論導向不出問題。

  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推進國有傳媒企業股權多元化的一項措施。該制度的目標是在文化領域引入更多的戰略投資者,改變傳媒企業國有股“一股獨大”現狀,轉而形成更為多元、分散式的股權結構

參考文獻

  1. 1.0 1.1 《國辦:傳媒企業可設“特殊管理股”》.財新網.2014年04月17日
  2. 張項.促進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探索.洛陽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J].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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