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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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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訟程式

  非訟程式法院審理民事非訟事件所適用的程式。根據民事事件性質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把民事事件分為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兩種類型。“一般言之,非訟事件是指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權益,對私權關係之創設、變更、消滅,依申請或職權為必要干預的事件,其目的在於預防日後發生爭議,以維護社會安定。”因此,非訟事件在性質上系國家干預私權關係形成的事件。在我國一般把非訟事件理解為在利害關係人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事實是否存在,從而使一定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件。與訴訟程式相比,非訟程式要求法院主動介入公民的民事私權關係,干預私權關係的形成,明顯地具有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從事行政事務即民事行政的性質;其次非訟程式對事件的處理追求簡易性、靈活性和妥當性,法院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職權主義明顯。非訟程式與訴訟程式成為民事審判程式制度的基本分類,兩者構成了廣義的民事訴訟範疇。[1]

非訟程式的產生與發展[1]

  早在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商品交往的頻繁,民商事糾紛大量增加,執法者在解決這些糾紛的訴訟過程中,根據民事糾紛性質上的不同,對民事事件已有了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的劃分,並且設置了不同的審理程式。司法權的行使,因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而不同,關於訴訟事件,在程式上有嚴格的要求,法官必須在法庭受理,並必須在聽訟日審理,且法官不得受理與自己及親屬有關的案件。至於非訟事件,則不受上述限制,不論何時何地,法官都可處理。

  在商品經濟日漸發達的古羅馬時代,民商事糾紛數量日益增多,法官通過對非訟事審理,提早介入民事關係,無疑對預防糾紛,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當時的經濟繁榮具有重要意義。其次,根據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不同的內在程式要求,設置不同的審理程式,體現了古羅馬人根據不同類型民事事件的特點設置不盡相同的訴訟程式制度的思想。事實證明,這一思想對以後的訴訟程式制度的理論發展和訴訟實踐中民事訴訟多樣化的程式設置,影響是十分巨大的。

  隨著人們對非訟事件和非訟事件審理程式研究的深化,在近代法典編纂運動之後,大陸法系國家開始專門對非訟事件審理程式進行立法,現代意義上的非訟程式理論開始形成。其中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對非訟程式進行單行立法,如奧地利於1854年頒佈了《非訟事件法》,德國於1898年頒佈了乍訟事件法》,在同一年日本也頒佈了《非訟事件程式法》;我國臺灣地區在1964年也頒佈了《非訟事件法》。在法國、義大利、我國澳門等國家和地區,雖然沒有對非訟程式單行立法,但在民事訴訟法典中都用專章或專節對其進行規定。還有些國家的立法中,非訟程式是以特別程式形式出現的,如俄羅斯《民事訴訟法典》中針對非訟事件審理設立的特別程式

  綜合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非訟程式立法來看,非訟程式的適用對象即非訟事件的類型和範圍是非常廣泛的,有民事非訟事件,包括法人的監督及維護事件(含法人解散、選任清算人、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拍賣抵押物事件、指定證書保存人事件、信托事件、公示催告等;有家事非訟事件,包括宣告公民死亡、禁治產、失蹤人財產管理、婚姻及親權、收養、監護、繼承事件等;還有商事非訟事件,包括公司事件、海商事件、票據事件等。相比較而言,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規則中,卻很難找到有關對非訟事件和非訟程式的規定。分析原因,有的學者認為,在事實出髮型的英美法系民事訴訟中,法院的作用就是發現事件中應有之法,因此,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是不相區別的;而大陸法系則不同,規範出髮型的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的作用在於審理實體法規定的權利與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在此,上述這樣的事件被稱為訴訟事件,而除此之外的,由法院管轄的其它事件則是非訟事件,兩者是相互區別的。因此,“非訟事件和非訟程式法觀念不是來自英美法系,而是來自於大陸法系。”也有學者認為,“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存在的‘非訟事件’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是不存在的,但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訴訟制度里仍可以找到某些與此大致相當或類似的東西。

非訟程式的基本原理[1]

  現代民事程式制度的運作,無論是訴訟事件還是非訟事件,都必須面對如何滿足程式法上的正確而慎重的裁判、迅速經濟裁判、合目的性妥當性裁判、程式保障等基本要求這一課題。但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的性質和特征不同,決定了它們對程式法上各項基本要求所需求滿足程度也有所不同。訴訟事件的實體權利義務上的訟爭性,決定了其對訴訟程式有著正確慎重的裁判及充分程式保障的特別程式要求。而非訟事件具有不同於訴訟事件的無對立性、公益性、形成性等特征,決定了合目的性、妥當性及簡易迅速的裁判成為非訟程式的首要價值目標。因此,非訟程式制度與訴訟程式制度的設計需具有不同的程式機能。具體言之,合目的性、妥當性及簡易、迅速裁判的首要程式價值目標,決定了法官的職權裁量性和簡易審理則成為了非訟程式的顯著特征,因而具體表現在程式基本結構、審理方式、證明方式、裁判效力等方面形成了與訴訟程式不同的基本原則,即有了非訟程式原理(非訟法理)與訴訟程式原理(訴訟法理)之分。非訟程式原理與訴訟程式原理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程式基本結構上,採用職權主義。訴訟程式在基本結構上,原則上採用當事人主義,以確立和實現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中的主體地位,並制約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其中對訴訟權利的行使遵循處分主義,和對事實主張及訴訟證據的提出遵循辯論主義,兩者構成了當事人主義的核心內容。而在非訟程式結構上,當事人主義受到限制或排除,取而代之的是職權主義,法院占主導地位,以滿足非訟事件對妥當、迅速裁判達成的這一內在程式要求。具體表現為:(1)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採用職權干預主義;(2)在事實主張、訴訟證據的收集及提出上,採用職權探知主義;(3)在程式運行上,採用職權進行主義。

  2.在審理方式上以簡易主義為原則,採用一般不公開審理,書面審理及緩和直接審理方式。和訴訟程式採用的公開審理、言詞審理、直接審理方式相比,法院在審理非訟事件的過程,一般不向社會公眾開放、公開;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一般要求以書面的方式進行;保留間接審理主義的適用餘地,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證明方式上,採用自由證明原則。與訴訟程式在證明方式上採用嚴格證明原則相比,在非訟程式中,證據方法及其證據調查的程式不受訴訟法規定所拘束,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利於充分發揮法官依職權調查的作用。

  4.非訟裁判對法院的羈束力受到限制。在訴訟程式中判決對法院自身具有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式予以變更或撤銷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撤銷,這種約束力在理論上也被稱為羈束力。但與訴訟程式不同,非訟程式裁判的羈束力受到限制或得到緩和。法院在裁判作出後,發現因情事變更導致原裁判的不妥當的或原裁判本身不適當的,有權適時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裁判,以實現非訟程式合目的性、妥當性裁判達成的價值目標。

非訟程式的功能[1]

  首先,法院審理非訟事件,代表國家權力積極干預私權關係的形成,可以及早安定私法秩序,以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保障民事交往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還可以起到疏減訴訟,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如經過非訟程式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可以及時保護申請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防止糾紛發生,減少訴訟;認定財產無主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可以防止財產因長期所有人不明成為他人爭奪的對象,而導致財產糾紛;公示催告程式中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可以及時防止可能因冒領、兌付、票據交易而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如果經常發生且大量存在,既會增加現實生活及經濟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更難免會增加訴訟,也會造成當事人的訴累。

  其次,依非訟程式審理的案件,是那些非司法程式及方式不能對其發揮作用或者保護力弱的事項。以司法權對其加以保護,能夠更有效地實現法律對它們的影響和作用,從而達到使其受到法律規制以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或某種事實狀態的功效。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公司董事監事任免、股份賣出許可等無實體權利爭議的公司事件,只有司法權的介入,依非訟程式進行才能更有利於使某一股東權行使享有的法定事實狀態得以確認、變更和消滅,從而實現股東應有的權利。同時基於司法的嚴謹性和權威性,相比其它非司法程式及方式而言,法院審理非訟事件,無疑能更充分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裁判結果更能代表國家的公信力。

  最後,從審理程式運行機制角度來說,法院專門設立非訟程式來審理非訟事件,更能滿足非訟事件對審理程式的內在要求,有利於程式的妥當性運作,符合現代民事審理方式向多元化發展的要求。而且非訟程式具有簡易、迅速、靈活的特點,依非訟程式審理訴訟事件(在理論上被稱為非訟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現代社會中人們對訴訟迅速、經濟的追求;非訟程式的適用範圍出現了擴大化。“二次大戰後,隨著社會的變遷,法院的負擔日益繁重。:於二是基於訴訟經濟和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機能等考慮,非訟事件程式的適用出現了擴大的趨勢”。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王祥遠.非訟程式芻議(J).長沙大學學報.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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