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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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這是非營利組織為實現其社會使命而獲取資金的主要來源。
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與企事業單位的收入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收入的來源渠道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因組織的性質不同,收入的來源渠道比較多,主要有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入、政府部門的補助收入、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形成的收入等。
2.收入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如有些捐贈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在取得時,帶有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或者兩者都有。
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分類:
1.按照來源不同分類:可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種。
2.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的主次分類:可分為主要業務收入(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資產處置凈收收益、無形資產處置凈收益)兩種。
3.按照收入是否受到限制分類:可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兩種。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否則為非限定性收入。如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而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但並非絕對如此。
4.按照收入是否為交換交易形成的分類:可分為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和投資收益)和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捐贈收入和政府補貼收入)等兩種。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條件
1.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具體實務操作過程中,在確認收入實現時,除了依據上述四個條件外,還要結合商品的銷售方式和採用的貨款結算方式而定。如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下,在辦理了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在合同約定收款日確認收入實現;在預收賬款銷售方式下,在發出貨物後確認收入實現等等。
2.提供勞務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應按以下規定確認:
(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與完成分別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確認收入。完工程度和工作量法也稱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提供勞務的完工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3.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收入實現: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非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條件
對於因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併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因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非交換交易收入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任何資產或勞務,因此,是否有把握使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併為其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否得到解除,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收入本身的特點就決定了非交換交易最終會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般情況下,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有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按會計科目的設置,收入的會計處理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7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