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發行新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不公開發行新股[1]
不公開發行新股的程式[2]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如果可以由公司股東、職員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完全認購,就應按照不公開發行新股程式進行。不同的國家對於公司資本制的態度不同,有的採取法定資本制,有的採取授權資本制,由此,各國不公開發行新股的程式也不盡相同。通常,不公開發行新股的步驟和程式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發行新股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必須首先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所作的決議一般應包括發行新股的總額、每股的發行價格及其他發行條件、發行新股的種類、發行新股的時間等方面的內容。
由於發行新股將對公司事務構成重大影響,因此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法定多數的董事出席並投票,否則,不構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
此外,如果公司發行新股超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最高股份總額,則決定是否發行新股的決議應當由股東會作出。也就是說,在法定資本制前提下,任何新股發行均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董事會的決議只能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決定;在授權資本制前提下,董事會在授權發行新股的範圍內有權直接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而對於授權範圍以外的新股發行,也應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二、發行新股的認購公告和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發行新股決議後,應當首先保留由職員認購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隨後,公司應當通告公司股東對新股的認購。因為既使是股東會決議發行新股,也仍可能有部分股東對此不知情。為了確保股東權利的實現,必須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告方式通知股東新股發行和認購事宜。
此外,如果公司選擇了特殊發行新股方式,以公積金拔充資本而發行新股,或以分派股息和紅利發行新股等情況下,就不存在職員認購股份的問題,也無須規定職員認購股份的比例。同時,如果公司決議由職員認購時,職員應當優先於公司股東取得認購新股的權利。職員的該項權利被稱為“優先承購權”。職員優先承購權是與職員的特定身份相聯繫的,相應比例的新股只能由職員認購,當職員認購不足時,才能轉由股東或其他特定人認購。職員對於行使優先承購權所獲得的股份,不得隨意轉讓給職員以外的其他人。
三、備制認股書
認股書由董事會製備,其上傳明規定的主要事項,以便認股人認股時,按規定認股、簽名。認股書是股東權的憑證。
四、股款的催繳與繳納
股份有限公司在預定的發行新股總數募足時,應向認購股份的職員和股東發出催繳股款的通知。而作為新股認購人的公司職員和股東,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繳納所認購股份的股款。對於不公開發行新股的股款,一般不以現金為限。如果公司原有股東認股,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股份的,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出資,抵作股款。這一點又不同於公開發行新股的股款繳納。此外,對於溢價發行新股的,溢價額與股款應當同時繳納給公司。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當規定並通告繳納股款的期限和時間。如果部分認購人逾期未繳納股款或者撤銷已作出的認購表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因部分認購人未繳納股款或撤銷認購表示,或者公司發行新股未獲認足時,已認購併繳納股款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同意其撤銷認購,由公司退還已繳納股款並附加利息。
五、改選公司機關
由於新股的發行和認購,可能會發生公司股份分配結構的新變化。作為資合公司性質的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可以繼續保持不變,但公司機關則須依照改造公司機關的法定程式,重新選任董事、監事等。改選公司機關必須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來決定。
六、發行新股後的變更登記
發行新股完成後,可能導致公司註冊資本的變化,當然也可能派生出公司機關等登記事項的變化。因此,公司應當在發行新股以後的法定期限內,由董事會將有關變更事宜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