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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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面調查(Non-overall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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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面調查是在統計調查過程中,僅對調查中的一部分單位進行調查。
非全面調查的優點[1]
第一,非全面調查則可根據調查目的不同及被調查事物的特點,選擇少數單位作深入細緻的重點調查,以瞭解事物發展變化的前因後果。
第二,非全面調查僅需調查總體中的少數單位,涉及面較窄,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較少,組織起來也較方便,統計調查資料的時效性較強。
第三,非全面調查還具有靈活性的特點。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可隨時組織調查,及時瞭解有關情況,掌握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為進一步制定新政策服務。
第四,某些勞動經濟現象只能進行非全面調查,不適合用於全面調查。如瞭解全國煤炭質量問題,只能採用非全面調查。
非全面調查和全面調查的區別[2]
(1)以調查時所包括的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是否完全來衡量的,而不是以最後取得的結果是不是反映總體數量特征的全面資料來說的。因為抽樣調查等非全面調查也可以取得總體的全面資料。
(2)究竟採用全面調查,還是非全面調查,要以調查目的和客觀條件為轉移。例如,為了定期取得全面系統的國民經濟基本統計資料,可採用全面統計報表形式,如果為了研究某項專門問題,又想做到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那就沒有必要採用全面調查,而適宜用非全面調查,在某些不能通過全面調查取得總體全面資料時,如帶有破壞性的產品質量檢查,只能用非全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