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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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決定論,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市場調查,發現顧客的需求,並生產出相應的產品來滿足它。另外從廣義上講,凱恩斯的理論也稱為需求決定論,其意義在於,總需求決定著國民收入的均衡水平,只要總需求改變,國民收入的均衡水平就會改變。
凱恩斯主義經濟學派是需求決定論的奉行者, 主要學派有: 凱恩斯主義、新古典綜合派、新劍橋學派和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凱恩斯反對薩伊定律, 認為社會經濟矛盾的焦點是有效需求的不足而不是增加供給能夠解決的, 並且極力主張政府對經濟實施干預。
需求決定論的分析
需求決定論的分析,是從直接決定既定製度經濟中短缺的總供求入手,即從經濟變數出發,探尋在既定製度框架下,各個行為主體是怎樣行為的,他們的行為目標是什麼,各自如何追求和實現自己的行為目標,其間會發生什麼樣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這些矛盾和衝突是如何解決的,它們如何造成了總需求的膨脹,各行為主體受到的約束是什麼,這些約束條件是如何由該制度條件決定的。其分析邏輯是:從變數-行為-制度,再從制度-行為-變數。這就解決了分析邏輯的斷層和跳躍問題。
在討論短缺的決定問題上,一些人如樊綱、張曙光等認為是由於“總需求過大”,把短缺歸因於造成需求膨脹的特殊利益矛盾及其特殊的行為方式,從而提出了“短缺的需求決定論” 。
需求決定論關於短缺與資源利用效率和總供給水平無關的基本命題依賴於總供給不變的假定,而供給決定論則依賴於總需求水平給定的前提,這正好揭示了它們分歧的實質。
在考察總供求的比較關係時,不需要各以對方的不變為前提,需求決定論的分析並沒有包含總供給不變的任何意思,它的前提有二:一是一般前提,即貨幣經濟,名義變數,即收入和需求可以脫離實際變數而獨立運動;二是特殊前提,即公有制經濟,各種特殊利益矛盾的作用使得總供求的關係表現為,相對於產量的減少和增加,各行為主體的收入和需求很難相應地減少,只能較快地增加。由於收入分配和需求形成是由經濟中特殊利益關係決定的,在這裡表現為自變數和快變數;而供給和產量的決定除了特殊利益關係及其制度條件外,還有物質技術因素,且特殊利益矛盾對供給發生作用的傳遞過程也與需求不同,因而在這裡供給表現為因變數和慢變數。而供給決定論的錯誤在於混淆了波動分析和增長分析、需求分析和供給分析、短期分析和長期分析,以及名義變數和實際變數、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巨集觀分析和微觀分析。
引導核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