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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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制度(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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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制度是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集體林權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集體林權制,即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它包括:《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的通過合作化時期轉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集體和國有林場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四固定”時期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且已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了林權證的。
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決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式對林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集體林權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農負擔過重、經營體制不強、產權流轉不規範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林業蘊藏的巨大經濟和生態效益沒有完全發掘出來。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激發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