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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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業務是信托部門以設備所有者的身份為出租人,將擁有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廠房、倉庫等,定期出租給用戶使用,用戶按期支付租金,即可獲得設備的使用權的一種業務活動。以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為特征的信用活動方式。
(1)金融租賃業務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並至少由兩個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三邊交易。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責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於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據出租人所在國關於融資租賃的標準,等於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如80%。換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不可解約性。對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出租人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商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而在租期內提高租金。總之,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5)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出租人,設備的使用權在經濟上屬於承租人。
(6)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設備過時的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7)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3種選擇權。
信托部門經營此項業務時,應註意掌握下列原則:
(1)承租單位需要承租的設備,應經地方有權審批部門批准,納入其增加固定資產或更新改造的計劃範圍。
(2)租賃設備必須簽訂契約,租賃費可以提前清償,但不准中途退租,租賃期間不論設備是否使用,承租單位均應按契約規定支付租賃費。
(3)租賃期滿,信托部門一般不收回舊設備,!只收取設備殘值轉讓費,將設備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4)設備租賃期內有關設備的保養、維修等,統由承租人負責,如購買時承租人同銷貨方訂有包修條件的,也由承租人直接同設備銷售方聯繫解決,信托部門不負任何責任。
(5)信托部門出租的設備,應一律於出租之日投保財產險,保險費由承租人負擔。
(1)單一投資租賃。單一投資租賃是指設備購置成本全部由出租人獨自承擔的租賃交易。單一投資租賃是傳統的租賃業務做法,體現著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征,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採用最多的形式。而金融租賃的其他形式則是在此基礎上結合了某一信貸特征而派生出來的。
(2)轉租賃。轉租賃是指由兩家租賃公司同時承繼性地經營一筆融資租賃業務,即由出租人A根據最終承租人(用戶)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從出租人B租進設備,然後再以出租人身份轉租給用戶使用的一項租賃交易。
(3)售後回租。售後回租指由設備的所有者將自己原來擁有的部分財產賣給出租人以獲得融資便利,然後再以支付租金為代價,以租賃的方式再從該公司租回已售出財產的一種租賃交易。對承租企業而言,當其急需現金周轉時,售後回租是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一種有效手段。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承租人通過對那些能夠升值的設備進行售後回租,還可獲得設備溢價的現金收益,對非金融機構類的出租人來說,售後回租是擴大業務種類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