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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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外信托、非金錢信托、非貨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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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外信托是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以金錢作為信托財產,並賦予受托人運作的許可權,在信托結束時以金錢外的信托財產現狀交付給受益人的信托業務。
非金錢信托是指以金錢以外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主要包括:證券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金錢債權信托、抵押公司信托、知識產權信托。
這一分類為日本和南韓的信托業法所採納,並據此界定准許信托公司經營的信托財產的範圍。同時,不同種類的信托在設立時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也各有不同。[1]
由於委托人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的原狀為金錢,而信托結束時轉變為金錢以外的財產狀態,故在日本營業信托的分類中將金外信托作為金錢信托的一種,並將職工持股信托和黃金信托為其主要業務。
(1)職工持股信托
也稱職工享股信托。在日本的營業信托的發展中,已從最初以安定勞動職工、激勵職工忠於企業為目的的信托逐步形成與財儲制度並存的信托。具體方法是,加人持股制度的職工與受托人(信托機構)簽約,按月向受托人交儲一定數額的購股儲存金。該儲存金是在群眾組織“持股會”的主持下,從會員的月工資中抽出約定的金額,再加上公司發給的專門作享股獎勵的補助金,一併轉付給受托人。當儲存額達到一定購股數目時,從受托人手中領取相應數目的股票,並於在賬期向受托人領取代收之股利。
職工一次購入股票的單元數,公司根據職工的月工資水平,一般都有一定限額要求。但由於從每個職工的月收人中所抽取的金額不能滿足一個單元數股票所需金額。因此,信托機構往往要與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公司簽訂合同,由信托機構一次性完成購買該職工的全單元股票,然後在從該職工的月工資中扣取。信托機構實際上在每月按時按額對公司股票進行投資。而每月購入的股票數的多少,受股價行情高低的影響。其購人的平均單價要比平均股價低。對信托機構來說也不失為一種好的投資方式。
(2)黃金信托
以黃金投資為目的,存入為購買和保管黃金的信托資金。這是隨著客戶投資多樣化而發明的一種信托。除了採用"金外”方式,也有利用動產信托方式的。
這是一種在特定金錢信托一項中已作過介紹,由於允許金錢的信托可以賬面與價值分離,以有價證券投資為目的和股票特定金錢信托一起產生出來的信托方法。股票特定金錢信托的特點是,委托人或者接受一定程度委任的投資咨詢公司,對信托財產的運用擁有指令權,而為有價證券投資的指定僉外信托是指定而非特定,所以,受托人被授予在一定範圍內可行使有價證券投資的決定權。這是因為在養老金信托方面,證券投資運用能力得到很高的評價。股票特定金錢信托和指定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的目的,雖然都是證券投資,但前者股票的比重較大,後者債券投資的比重較大,各有其特點。另外,這兩種作法不局限於日本國內證券方面,還廣泛地把其他外國證券也作為投資對象,這反映出國際化的發展情況。這些以有價證券投資為目的大宗信托發展速度很快,今後將會取得新的發展。
- ↑ 孫書元. 日本的貨幣信托和貸款信托[J]. 經濟導刊, 1998(01):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