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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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別具體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
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於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果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
一、 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以特定金錢信托投資有價證券,需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委請受托人代為投資有價證券。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給予投資規範,選定國外經理機構代為操作,並選定保管機構代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制定投資決策,由委托人逐筆指示投資運用方式。
受托人須依照信托契約約定及相關合約將信托資金交付與國外經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並辦理相關信托帳務處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筆指示投資於指定之有機構或保管機構,並辦理相關信托帳務處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筆指示投資於指定之有價證券,並辦理續後之交割及信托帳務處理。
二.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境外基金
辦理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境外基金,除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托業務外,需與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公司簽訂銷售契約。信托業者受托透過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境外基金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適合客戶之境外基金。
三.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國內基金
信托業者辦理特定金錢信托投資之國內基金業務,除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托業務外,所委托投資之國內基金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由於以信托關由於以信托關係買賣基金,委托人所購買之基金列為信托財產,受信托法、信托業法之保障,因此受客戶之鐘愛。
四、其他
信托業者於受托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如涉及未經核准在我國募集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廣告行為。
因此信托業辦理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除其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另依發佈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信托業辦理特定金錢信托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臺放置。
2.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或舉辦說明會、發佈新聞稿。
3.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已屬特定金錢信托客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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