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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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
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果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
一、 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有价证券,需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为投资有价证券。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给予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机构代为操作,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制定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投资运用方式。
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相关合约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相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有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相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有价证券,并办理续后之交割及信托帐务处理。
二.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
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需与总代理人或境外基金公司签订销售契约。信托业者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提供适合客户之境外基金。
三.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基金
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由于以信托关由于以信托关系买卖基金,委托人所购买之基金列为信托财产,受信托法、信托业法之保障,因此受客户之钟爱。
四、其他
信托业者于受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我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证券,不得有广告行为。
因此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时,除其投资标的为境外基金另依发布之《境外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应遵守下列事项:
1.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所提供相关商品之说明书等资料,仅得于特定营业柜台放置。
2.不得主动洽询媒体公开宣导或刊登该特定商品之相关内容,或举办说明会、发布新闻稿。
3.不得主动提供或寄发该特定商品说明书予客户或一般大众,但已属特定金钱信托客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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