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採分離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管採分離是指我國政府採購實行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的管理體制,也就是說,管理者作為“裁判員”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不能從事具體採購工作,而執行者作為“運動員”只負責具體的政策執行,不能管理監督工作。這樣就明確和理順了政府管理與採購操作之間的關係。目前,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都設置了專門的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同時,省級政府普遍依法設置了集中採購機構,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從財政部門分離出來的。中央也已按系統分別設置了中央國家機關採購中心和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管理職能與操作職能日趨完善,形成分工負責、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政府採購實行“管採分離”,是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管採分離”既是運行方式,更是科學體制。“管”就是負有管理職能的機構要管好自己該管的事情,做到監管有規;“採”就是採購單位和集中採購機構要註重講規範、講質量,做到操作有方;“分”就是“管採”雙方明確定位,釐清職責,分清角色,做到既不能失職不作為,也不能越權亂作為;“離”就是相互之間既分工合理,又協調協作,做到離中有合,合中有離,相輔相成。
1.採購單位填報政府採購計劃申報表;
2.財政部門業務科室審核採購資金來源和支出計劃;
3.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審核採購事項、審定採購方式,出具政府採購通知單;
4.招投標中心實施招標採購,監察部門執法室、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現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