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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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章拆借[1]
違章拆借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違背調劑資金餘缺、彌補頭寸不足的同業資金拆借宗旨,利用資金拆借渠道逃避信貸規模控制和管理,大量轉移信貸資金去炒房地產、炒股票、辦公司,或用於地方財政開支搞開發區、上新項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變短期資金為長期資金,延長拆藉資金期限等。因此,拆借不同於借用。如果違章拆藉資金,符合法律規定的挪用公款犯罪構成要件的,同樣應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拆借主要包括[2]
違章拆借主要有:
一是通過同業和系統內往來科目發放貸款,使超信貸規模行為隱蔽化。如把拆入的資金轉到委托存款科目,再通過委托貸款科目,將貸款發放出去;把發放給企業的貸款直接通過同業拆出反映;把發放給企業的貸款轉拆給信用社發放;甚至用於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等,從而增加了人民銀行巨集觀調控的難度,影響了穩定貨幣目標的實現。
二是市場拆借利率大大超過法定利率的限幅。中國人民銀行在《利率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同業拆借利率在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最高限幅,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現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業拆借利率的最高上限是月息7.56%。今年初以來有的地方同業拆借利率出現了陡漲現象。10天以內同業拆出的最高利率達到8.4%,11天至1個月的最高利率達10.2%,1至4個月的利率竟12.9%。
三是財務收入被截留轉移。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各項財務收入包括貸款利息和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等都要列入有關科目核算,不准截留或作其它帳務處理。但有的地方在同業拆借中截留轉移收入。拆出行在業務處理上將利息收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規定利率,這部分利息收入進財務大帳,另一部分則以手續費或勞務費的名義列在帳外收入;但拆入行則將這兩部分之處全部放在同業往來利息中支出中列支。這種截留利潤,化公為私的行為,實際上已經嚴重違反了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