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業務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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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業務程式是指完成進口任務所要履行的業務程式。我國對外貿易進口業務,從貿易額看主要是從西方一些國家進口,也有一部分是從蘇聯、蒙古以及東歐一些國家進口。進口業務按商品經營分工,由各進出口總公司和省分公司負責,各省分公司和地方外貿公司還負責部分地方外匯的進口業務。
(1)編製進口計劃和貨單。國家年度進口計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對外貿易有關進口的方針、政策,由各省、市、自治區及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編製進口計劃通知的要求,提出進口項目和數量的貨單,報各歸口部門審查後,上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複查和綜合平衡後,提出國家年度進口計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批准後下達經貿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批轉有關進出口總公司和省分公司辦理進口。地方外匯進口,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編製的地方外匯年度進El計劃,除需報請國家計委審查、批准以外的進口商品,由各省、市、自治區有關進出口公司辦理進口。進口貨單是由各用貨部門根據生產、建設和國內市場需要,提出訂貨卡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計委的進口貨單。
(2)對外組織成交,簽訂進口合同。各進出口總公司和省分公司按批准的計劃和貨單,根據用貨單位提出的進口國別,通過談判或函電等方式組織進口。從西方一些國家進口,包括訂有貿易協定的國家,在談判或函電成交的基礎上,簽訂合同或成交確認書,據以執行。對蘇聯、蒙古和東歐一些國家的進口,是在每年兩國政府間派出的貿易代表團,在對方國家或我國,通過談判簽訂貿易協定或交易合同,由各進出口總公司按貿易協定或交易合同組織進口。
(3)履行進口合同
1.開立信用證——從西方一些國家進口主要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2.租船訂艙並通知船期——信用證開出後,在合同(或確認書)規定的交貨期前,催促對方及時備貨,按期裝運。以離岸價(F.O.B)成交的,由我方負責辦理租船訂艙。因此,當按到對方備貨通知及預計裝運日期後,應立即委托外貿運輸公司辦理租船訂艙,訂妥後及時將船名及船期通知對方。
3.辦理投保手續——以離岸價或成本加運費價成交的,當收到對方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進口商品名稱、數量、裝卸港口等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4.審單付款。當收到國外客戶提供的全套單證後,我方業務、財會人員應認真進行審單,審單時應註意以下六點:
一是,全套單證所列合同及信用證號碼是否與原合同和有關資料相符。
二是,發票金額是否與合同、信用證及匯票金額一致。
三是,是否同意分批裝運。
四是,是否按合同及信用證規定日期裝運。
六是,按規定日期付款。
5.到貨接運及撥交——進口商品的報關、接運、進口檢驗、撥交訂貨單位的工作,統由外貿運輸公司負責辦理。
6.向用戶結算——當收到國外帳單經審核無誤後,或進口貨船到達我國港口後,進出口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用貨單位辦理進口商品結算手續。
7.商品檢驗和對外索賠——進口商品到達規定的我國港口後,應及時進行檢驗。有需先撥交用貨單位驗收的,發現問題屬國外客戶應負的責任,應立即向商檢部門申請檢驗,由商檢部門出具商品檢驗證書,以便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外提出索賠。
(4)進口付匯。當收到銀行的結匯扣款通知書或進口承付確認書(支款通知)後,進出口公司應按結匯扣款通知或支款通知的外幣金額支付相同的外匯額度和與外匯額度相配套的人民幣資金,由銀行對外付匯,以結清買賣雙方的債權債務。我國對進口用匯主要採取按計劃批給外匯額度的辦法進行控制。所謂外匯額度,就是使用外匯的計劃限額。目前,進出口公司進口用匯主要有中央外匯、專項外匯、以進養出外匯、周轉外匯、貿易從屬外匯、地方外匯、留成外匯和短期外匯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