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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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程序是指完成进口任务所要履行的业务程序。我国对外贸易进口业务,从贸易额看主要是从西方一些国家进口,也有一部分是从苏联、蒙古以及东欧一些国家进口。进口业务按商品经营分工,由各进出口总公司和省分公司负责,各省分公司和地方外贸公司还负责部分地方外汇的进口业务。
(1)编制进口计划和货单。国家年度进口计划,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有关进口的方针、政策,由各省、市、自治区及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编制进口计划通知的要求,提出进口项目和数量的货单,报各归口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复查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国家年度进口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下达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批转有关进出口总公司和省分公司办理进口。地方外汇进口,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制的地方外汇年度进El计划,除需报请国家计委审查、批准以外的进口商品,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口。进口货单是由各用货部门根据生产、建设和国内市场需要,提出订货卡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的进口货单。
(2)对外组织成交,签订进口合同。各进出口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按批准的计划和货单,根据用货单位提出的进口国别,通过谈判或函电等方式组织进口。从西方一些国家进口,包括订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在谈判或函电成交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据以执行。对苏联、蒙古和东欧一些国家的进口,是在每年两国政府间派出的贸易代表团,在对方国家或我国,通过谈判签订贸易协定或交易合同,由各进出口总公司按贸易协定或交易合同组织进口。
(3)履行进口合同
1.开立信用证——从西方一些国家进口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2.租船订舱并通知船期——信用证开出后,在合同(或确认书)规定的交货期前,催促对方及时备货,按期装运。以离岸价(F.O.B)成交的,由我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因此,当按到对方备货通知及预计装运日期后,应立即委托外贸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订妥后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对方。
3.办理投保手续——以离岸价或成本加运费价成交的,当收到对方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装卸港口等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4.审单付款。当收到国外客户提供的全套单证后,我方业务、财会人员应认真进行审单,审单时应注意以下六点:
一是,全套单证所列合同及信用证号码是否与原合同和有关资料相符。
二是,发票金额是否与合同、信用证及汇票金额一致。
三是,是否同意分批装运。
四是,是否按合同及信用证规定日期装运。
六是,按规定日期付款。
5.到货接运及拨交——进口商品的报关、接运、进口检验、拨交订货单位的工作,统由外贸运输公司负责办理。
6.向用户结算——当收到国外帐单经审核无误后,或进口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后,进出口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用货单位办理进口商品结算手续。
7.商品检验和对外索赔——进口商品到达规定的我国港口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有需先拨交用货单位验收的,发现问题属国外客户应负的责任,应立即向商检部门申请检验,由商检部门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外提出索赔。
(4)进口付汇。当收到银行的结汇扣款通知书或进口承付确认书(支款通知)后,进出口公司应按结汇扣款通知或支款通知的外币金额支付相同的外汇额度和与外汇额度相配套的人民币资金,由银行对外付汇,以结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我国对进口用汇主要采取按计划批给外汇额度的办法进行控制。所谓外汇额度,就是使用外汇的计划限额。目前,进出口公司进口用汇主要有中央外汇、专项外汇、以进养出外汇、周转外汇、贸易从属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和短期外汇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