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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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付款(Single payment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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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付款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验核认为符合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偿付票款的行为。开证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议付行在向出口商议付货款买进单据后,则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寄单请求偿付,通常称为索汇或索偿。
审单付款的具体内容 [1]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将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在开证行审查单据的过程中,如审核的单据和汇票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原则上应履行其开证承诺,将票款偿付议付行。在实践中,银行通常还要交进口企业复审。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如发现单据有不符点时,则要征求申请开证的进口企业的意见,如进El企业表示可以接受,其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进口企业也可以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知受益人更改单据或坚决予以拒付。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绝大多数是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尽管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且付款后无追索权,但对进口方来说,如果出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的情况,很可能是因为受益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签署的合同,小则导致进口方不能及时进13、以保证市场供应或生产需要,大则危及进13方的收货安全。因此,为保证自身的利益,进13商在开证行审单的同时也应严格对照信用证认真审单。
审单付款的类型 [2]
1.托收方式下审单付款的做法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但也有一部分采用托收方式。在托收方式下。审单付款的具体做法是:当代收行(中国银行)接到委托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先按托收委托核对单据份数,填制“进口代收发送清单”,然后连同单据一并送交进口企业签收;进口企业须在合理时间内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即在进口代收发送清单上签章同意付款,然后将其退交代收行;代收行卖出外汇,核定用汇额度后,与进口企业结账,同时以规定方式付款给委托行。
2.信用证方式下审单付款的做法
(1)审单
根据银行惯例,在信用证方式下,审核进口单据的工作是银行的职责,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就应当直接对外办理付款,不必事先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2)付款
银行审单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单据核对无误后,凭议付行寄来的索偿通知书,填制进口单据发送清单,并附全部单据送交进口企业验收。经进口企业对全套单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核无误后,银行即根据信用证的种类,采用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与此同时,通知进口企业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向银行付汇赎单。另一种情况是银行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通常会先征询进口企业的意见,看其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如果愿意接受,进口企业即可指示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如果拒绝接受不符点,进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拒绝接受单据,拒付全部货款。在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有明显不符点时,如货量不足,品质、规格不符,短缺必要的单据,货款金额计算错误,以及提交不清沽提单等,原则上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单据与单据之间明显有不符点,但根据情节又不宜全部拒付者,可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的方式。例如单据所列货物有几种不同品质规格,每种规格的数量不同,如其中只有一两种规格存在问题,可只拒付有问题部分的货款。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由于单证或单单不符,买方可以通知银行要求货到验货付款。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买方可以接受单据,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出入,买方可以拒付,或要求扣款。
4)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或付款后开证行保留迫索权。 总之,对于“不符点”的处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都应在合理时间内以最迅速的方式向议付行提出。长期缄默,可能导致丧失拒付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拒付货款,前提是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应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