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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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賃權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根據合同約定即出租人的同意或者認諾,對租賃物再次出租從而收取租金的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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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賃權的法律規定[1]
這種權利是承租人的收益權的表現,但是,是帶有明顯的條件性的權利,屬於承租權的擴展層面。由於這種權利事關重大,所以轉租權在我國《合同法》中,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轉租賃合同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在轉租賃合同中,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或者責任;
(3)承租人未經過出租人同意而違約轉租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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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曉遠,趙小平.合同法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