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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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权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根据合同约定即出租人的同意或者认诺,对租赁物再次出租从而收取租金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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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权的法律规定[1]
这种权利是承租人的收益权的表现,但是,是带有明显的条件性的权利,属于承租权的扩展层面。由于这种权利事关重大,所以转租权在我国《合同法》中,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与第三人订立转租赁合同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在转租赁合同中,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或者责任;
(3)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同意而违约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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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晓远,赵小平.合同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