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承保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超額承保是指保險公司以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賠付條件為投保人辦理財產保險的行為。
由於財產保險是以補償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原則的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而超額承保直接違反補償原則,所以很易引發道德危險,違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條件的人身保險,也存在同樣情況。為了防止這些情況的發生,各國保險法對超額承保和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都實行嚴格限制。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重覆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本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照本條規定,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或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除此之外,還要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進行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