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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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聯合(Trade Combi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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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貿易聯合[1]
貿易聯合指競爭雙方或多方,基於發展和獲取更多利益的考慮,以自願、平等、互利為原則,實行貿易要素的合理組合,實行各種形式的貿易聯合,實現資源共用下的雙贏或多贏。
貿易聯合的內容[2]
貿易聯合為了保護或促進合法的貿易利益,以增加商人在市場上的份額而進行的商業聯合。貿易聯合的基礎是貿易聯合的基本協議,貿易各方依照協議活動,進行各種合作。貿易聯合可以加強競爭能力,並且提高經營效益,增強經營能力,減少摩擦,應用非常廣泛。各國對貿易聯合都有法律調整,嚴格禁止不正當的貿易聯合。如果聯合者主要目的不是促進合法的貿易聯合,而是以限制競爭為目的,諸如簽訂維持價格、限制產量、市場分割等,統統構成不合理的聯合,應被禁止。不合理的貿易聯合構成違法,在英國,這被認為是侵權行為。貿易聯合應註冊登記。例如在德國,1957年制訂《卡特爾法》,取締限制競爭的任何企業間協議,所有卡特爾都要在聯邦卡特爾局申請登記。
貿易聯合的聯合組織[1]
通常,貿易聯合可以是以大型貿易企業為骨幹,聯合若幹個規模不同的各類企業,形成一個企業群體;也可以是大型貿易企業通過自我增值、自我積累裂變出一批企業群,從而形成聯合;還可以是中小企業之間、小型企業之間實行連鎖經營而形成的聯合。聯合的內容,既可以是資本方面的聯合,也可以是商品資源、營業設施、信息、促銷手段等方面的聯合;既可以在生產環節聯合,也可在物流等環節聯合;既可以是單項商品的產銷一體化的聯合,也可以是多種商品的經營聯合。無論哪種聯合,都需要通過組成一定的聯合組織來實現。
聯合組織的形式有三種。
一是法人式聯合,亦稱緊密型聯合,是企業之間通過共同出資或參股、合併等方式,聯合形成具有獨立財產,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新的企業法人。通常,這種聯合組織對其成員單位實行人、財、物和經營活動的統一管理,參加聯合的企業原有的法人資格已消失,而成為聯合組織內部的經營單位。
二是合作式聯合,亦稱半緊密聯合,是指聯合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而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組織,或者聯合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某一項目。這種聯合形式下,聯合各方依然是企業法人,彼此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三是合同式聯合,亦稱鬆散式聯合,是指聯合各方按照協議和合同規定的經營、銷售、信息、服務等方面相互提供優惠、便利和協作的聯合。這種聯合形式下,聯合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