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互變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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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互變規律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之一。它揭示事物、現象由於內部矛盾所引起的發展是通過量變和質變的互相轉化而實現的。在中國,古代哲學家曾經自發地認識到量變會引起質變,如先秦時老子說:“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古希臘哲學家在探討世界始基和運動變化的過程中也涉及了量變和質變問題。如麥加學派提出的“禿頭”和“谷堆”的著名悖論。黑格爾系統地闡述了量變與質變的辯證關係。認為質和量互相聯繫、互相包含,並且互相過渡,“首先由質過渡到量,其次由量過渡到質,因此兩者都被表明為否定的東西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它揭示了一切事物、現象發展過程中量變和質變的內在聯繫及其相互轉化。又稱量變質變規律。這一規律表明,事物的發展變化存在兩種基本形式,即量變和質變,前者表現為事物及其特性在數量上的增加或減少,是一種連續的、不顯著的變化,後者是事物根本性質的變化,是漸進過程的中斷,是由一種質的形態向另一種質的形態的突變。在事物內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發展從量變開始,當量變達到一定的界限時,量變就轉化為質變,事物的性質發生了變化,舊質事物就變成了新質事物。這是量變向質變的轉化。在新質的基礎上又開始了新的量變。這是質變向量變的轉化。量變引起質變,質變又引起新的量變,迴圈往複以至無窮,構成了事物無限發展的過程。量變和質變,是事物發展變化的兩種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在事物發展過程中,它們是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的。量變中有階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質變,質變中有量的擴張。
1、質是指事物成為它自身並區別於另一事物的內在規定性。
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萬別,就是因為他們各有自己特殊的質的規定性。事物的質是由事物內部矛盾的特殊性決定的。事物的質是客觀的,質與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的質又是多方面的。例如,一個人既有自然屬性方面的質,也有社會屬性方面的質,還有思維屬性方面的質,等等,事物的質通過屬性表現出來。事物的屬性是事物質的表現,人們正是通過認識事物的屬性去認識事物的質的。在事物的多種多樣的屬性中,有本質屬性和非本質屬性的區別。本質屬性的有無,直接決定著事物的質,而非本質屬性的消失,則不影響事物的存在。
質和事物的存在時直接同一的。這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其一,事物總是具有一定質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質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其二,質總是一定事物的質,脫離了一定事物的質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質的規律性是多樣的。質和屬性不可分。質通過屬性表現出來;屬性則是一物與他物在相互聯繫中表現出來的質。
2、量是事物的規模,程度,速度以及構成要素在空間上的排列組合登可以用數量表示的規定性。
物體的大小、運動的快慢、分子的多少和排列順序、生產力的發展的水平和速度等等,這些都是事物量的規定性及其表現。事物的量的規定性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觀存在的,同事物不可分離。
理解事物的量的規定性,要註意兩點:第一,量的規定性和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質的規定性與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事物失去了自己的質,該事物就變成了他事物。量的規定性則不同,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範圍內,量的增減並不影響事物的質。第二,量的規定性是多方面的。有內涵的量與外延的量、精確的量與模糊的量、要素的量與結構的量等。內涵的量的標誌的程度,如溫度的高低,顏色的深淺、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標誌質的規模,如物的數量、體積、重量。質把不同事物區別開來,量則進一步把同質的事物從量上區別開來,同質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對事物的認識中,認識質是基礎、是前提,由質進到量,是對事物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在科學研究中,確定事物及其結構、性質狀態的性質,叫做定性研究;對事物進行數量分析、計算和測定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礎,確定事物“是什麼”,才能把它從千差萬別的事物中區別出來;定量是定性的精確化,把定性和定量結合起來是科學研究的重要任務。
3、度是事物質和量的統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質的數量界限、範圍或幅度。
事物的度的兩端的界限叫做關節點或臨界點。關節點是一定質的事物所能容納的量的活動範圍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範圍內變化,事物不會發生質變,量變超出度的範圍,事物就會發生質變。
度的極限叫關節點,超出關節點,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質,量統一體,成為另一事物。
量變是質變的必要準備,質變是量變的必然結果;質變和量變是相互滲透、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在總的量變過程中有階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質變,在質變過程中也有舊質在量上的收縮和新質在量上的擴張。量變引起質變,在新質的基礎上,事物又開始新的量變,如此交替迴圈,形成事物質量互變的規律性。質量互變規律體現了事物漸進性和飛躍性的統一。
質量互變規律方法論意義在於:
- 在認識和處理問題上要把握適度的原則。
- 註意在理論上正確處理量變和質變的關係。
- 註意把握質量互變規律在實際工作中的指導意義。
在古代,一些思想家已經註意到了量變引起質變的現象。《老子》提出“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戰國策》中說“積羽沉舟,群輕折軸”等,包含著量變引起質變的思想。古希臘哲學提出了某種元素的“凝聚化”和“稀薄化”導致形成不同質的事物的思想,在“谷堆論證”、“禿頭論證”中討論了量變與質變的關係。近代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第一次以唯心主義的形式系統地闡述了質量互變規律。馬克思、恩格斯在概括大量自然科學成果的基礎上,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唯心辯證法中的合理因素,對於質量互變規律進行了科學闡釋。
質量互變規律對於人們的認識和實踐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要求人們要重視量的積累,註意事物細小的變化,不可揠苗助長急於求成,對於消極因素,要防微杜漸;同時又要根據事物的發展進程,不失時機地促使事物由量變到質變的轉化。
質量互變規律體現了事物發展的漸進性與飛躍性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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