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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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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貨幣憲法

  貨幣憲法是由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提出的著名的設想,即制訂一部“貨幣憲法”,用以約束被授予管理全國貨幣供應之責任的當局。這樣一部“憲法”應規定一些具有約束力的規則,以詳盡規定它所應遵循之貨幣供應程式。這一理論承認政府具有發行貨幣的壟斷權,但試圖對這種壟斷權施加某種剛性的規則,使之不至於濫用這種權力。

弗里德曼論著中的貨幣與憲法[1]

  如果要追溯貨幣憲法學的起源,似乎有必要從立憲經濟學(或稱憲政經濟學)談起,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把貨幣憲法學與財政憲法一起看作立憲經濟學的分支,當然,二者之間的區別是相當明顯的。最早從立憲主義視角研究經濟問題的,並非是布坎南(Geoffrey Brennan)、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或者哈耶克(Friedfrich A. Hayek),而是“弗萊堡學派”,包括被哈耶克稱為“百年來德國社會哲學領域所產生的最嚴肅的思想家”的歐肯(Walter Eucken),以及伯姆(Franz B?hms)等人,他們在檢討德國社會從魏瑪到納粹時期的整體失敗時,引入了“經濟憲法”概念。雖然在經濟憲法學的研究中,稅收、財政、預算等獲得了廣泛的關註,但貨幣問題卻一度被遺忘,最早由布坎南提出的貨幣憲法也遭受冷遇。不過在經濟學界,貨幣始終是一個繞不過去的概念,相關的研究極為廣泛,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貨幣學派,更是把無節制的貨幣發行通貨膨脹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看作存在於資本主義世界的罪惡,這也是多數貨幣憲法論者所持的觀點,不過作為貨幣主義創始人的弗里德曼,對貨幣自身以及通過憲法規範貨幣當局行為的問題,所進行的分析似乎更為深入。

  有學者提出,弗里德曼曾經提出制定一部貨幣憲法的設想,以約束貨幣供應當局,防止其濫用貨幣發行權。事實上,弗里德曼並未直接使用“貨幣憲法”這一表述,不過他在1959年出版的《貨幣穩定方案》(A Program for Monetary Stability)以及1962年出版的《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和《獨立的貨幣當局是否必要?》(Should There be an Independent Monetary Authority?)等著作中,都表達了制定貨幣規章(憲法)的主張,他認為應當通過立法建立法治政府來執行貨幣政策,而不是人治政府,並通過規章來限制貨幣當局的權力。並且《獨立的貨幣當局是否必要?》一文被收進了耶格爾(J. B .Yeager)所編的《探尋貨幣憲法》(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書。而在發表於1967年的《亨利·西蒙斯的貨幣理論與政策》(The Monetary Theory and Policy of Henry Simons)一文中,弗里德曼否定了在貨幣發行過程推行自由放任主義的觀點,而主張構建規範貨幣發行的憲法規則。

  弗里德曼是芝加哥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貨幣主義的創始人。作為與凱恩斯齊名的經濟學家,他的許多論述都是為了反駁凱恩斯主義而展開的,通貨膨脹則是相關論述的主線。尤其在二戰以後,凱恩斯主義雖然帶來了短暫的繁榮,但致命的後果隨即發生,20世紀60-80年代,西方國家的財政經濟受到“滯漲”的嚴重困擾。面對瀰漫西方世界的通貨膨脹,弗里德曼堅持自由主義的立場,強調貨幣政策經濟自由,向凱恩斯主義提出挑戰。在他的多部著作中,都對貨幣發行與通貨膨脹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分析。弗里德曼認為通貨膨脹是一種貨幣現象,貨幣的過度發行必然引起價格上漲。但當局總是有著增發貨幣的衝動,因為政府要增加開支,就必須增加財政收入,但是徵稅顯然是一件不得人心事情,而通貨膨脹則是一種隱蔽的、不需投票通過的徵稅方式,增加的貨幣本身就是政府的財政收入。針對政府的這一特性,弗里德曼認為應當建立一種制度安排,促使政府負擔起貨幣責任,同時又能限制政府的權力,防止這種權力削弱自由社會的基礎。要達到這一目的,則應通過立法制定關於貨幣存量的規則,使政府在發行貨幣時的衝動和任意受到嚴格控制。

  當西方國家受困於凱恩斯的擴張性財政政策時,弗里德曼的理論受到了追捧,新保守主義也一度興起。在實踐中,英國的撒切爾政府和美國的里根政府幾乎在同一時間放棄了凱恩斯主義,並開始削減福利支出,但其效果並不明顯,並且不久之後,國家干預主義重新成為主流。但事實上,英、美的失誤在於,僅僅把改革的目光放在了凍結工資和物價上,但是對貨幣問題缺少認識。而就弗里德曼的論述來看,最大的局限在於,雖然他也認為不兌換貨幣是一種罪惡,但是卻沒有提供消除這一罪惡的思路,反而將自己的理論建立在承認既存貨幣制度的前提之下,因此他所主張的貨幣憲法規則只能是現存制度框架內的權宜之計。至於如何設定貨幣數量標準,本身就是一個難以量化的問題。並且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社會生產狀況紛繁多變,很難通過一部憲法規則對貨幣存量作出精確規定。

布坎南與貨幣憲法的提出[1]

  與弗里德曼同時代的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布倫南(James M. Buchanan)等人,更加重視規則的作用。他們把研究的著眼點放在了憲法規則上,在《徵稅權——財政憲法的分析基礎》(The Power to Tax: Analytical Foundations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和《同意的計算: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著作中,他們表達了一個類似的觀點,即認為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關於規則的選擇,也就是制定規則的過程,或者說是立憲過程;第二個層次乃是依據憲法採取行動的過程,即執行的過程。相比較而言,布坎南更關心第一層次即立憲的過程,認為“立憲經濟學考察對於約束的選擇,而不是約束內的選擇”,“我們所使用的關於人們在選擇制度時的行為的模式,不同於那個更適合用來在現存制度結構下的行為作出預測的模式”。基於這樣的前提,布坎南提出了制定“財政-貨幣憲法(fiscal-monetary constitution)”的主張。[14]在發表於1962年的《可預見性:貨幣憲法準則》(Predictability: 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一文中,布坎南首先使用了“貨幣憲法”一詞。這篇作品同樣被收進了《探尋貨幣憲法》一書。

  在《民主財政論》(Public finance in democratic process: fis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dividual choice)、《赤字中的民主》等眾多著作中,布坎南都表達了對於貨幣和通脹問題的看法。他在文章中說道:“我完全贊成通過外在的憲法準則明確界定貨幣當局的許可權。”他說憲法秩序的真正目的有兩個,一是杜絕個人崇拜,一是防止由政治上的不負責任帶來的危害。憲法規則意在防範政治家的冒險主義,特別是經濟上的冒險,諸如凱恩斯主義財政赤字通貨膨脹。同時布坎南還提出了與弗里德曼極為接近的觀點,即政府為了在選舉中獲勝,便會不遺餘力的討好選民,承諾種種福利,並製造財政幻覺欺騙選民,結果是高支出、高赤字,高通脹。

  而在初版於1980年的《徵稅權》一書中,布坎南曾用專章探討政府如何通過發行貨幣徵稅的問題,並認為貨幣憲法是由“一組涉及貨幣擴張程度之規則”組成的,它比一般的財政憲法更為嚴格。布坎南認為,縱然人們認識到通貨膨脹是一種徵稅手段,但是通貨膨脹並不是政府發行貨幣的唯一結果,即便在零通脹的情形下,授予政府發行不兌換貨幣(fiat money,即法定貨幣)的壟斷權,它仍然能夠以接近於零的成本創造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但是由於政府的利維坦特性,它不會滿足於零通脹的目標,而現實中的人民必須繼續持有現存的全部不兌換貨幣,所以就不存在逃脫通貨膨脹稅這一負擔的絕對出路,於是貨幣發行權在更大範圍內對所有納稅人進行了盤剝。面對利維坦政府對納稅人財產權所造成的威脅,僅僅依靠外在的貨幣規則並不能改變貨幣發行的性質,不如剝奪政府的貨幣發行權,或者是以“憲法性質的徵稅規則”取代貨幣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間。

  根據多梅尼科·達米科(Domenico D’Amico)的分析,布坎南關於立憲主義的論述大體是從這幾個角度展開的:(1)對確切的憲法規則的要求;(2)憲法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變遷;(3)通過憲法規則約束公司或企業的自我激勵機制;(4)關於財政和貨幣規則的特別建議,等。這幾個方面是同他的基本研究立場相一致的,不過相比較貨幣憲法,作為經濟學家的布坎南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稅收赤字政府間競爭等問題上,並且也主要是從政治經濟學角度進行的研究,而在制度層面和規範層面的分析則顯得有些單薄。同時,布坎南相關論述的前提是貨幣發行權為政府所有,即中央銀行屬於公共部門,然而在美國等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貨幣發行權為私人所掌控,對於私人是否擁有征收通脹稅之權,以及如何通過一部貨幣憲法對該權力加以規範的問題,被有意無意的迴避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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