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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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再保險是以法律責任危險為保險對象的一種分保行為,即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再保險。
責任再保險的種類繁多,不勝枚舉,主要有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職業責任險以及承運人責任險等;責任範圍包括人身傷亡、物資損失和經濟損失等,即為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而導致的自身損失提供補償。
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法人或自然人,在進行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因為疏忽、過失等行為致使他人遭受損害,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致害人應對受害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例如,因產品瑕疵、汽車肇事、船舶碰撞、飛機墜毀、醫生誤診、甚至法官誤判等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其責任者若參加了有關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若安排了再傈險,其經濟賠償責任就轉嫁給了再保險接受人,並由之承擔經濟補償的義務。
成立的主要條件有:
(1)屬於法律責任;
(2)具有民事性質;
(3)過失行為所致;
(4)須有因果關係等。
上述公眾責任等五種責任保險,是指單獨承保的險種。在保險實務中,責任保險往往作為財產保險的組成部分或以附加責任的方式承保,不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比如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船舶保險的碰撞責任、旅客責任、油污責任、保賠責任;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油污責任、第三者責任;飛機保險的第三者責任、旅客責任;建築或安裝工程第三者責任等都是這樣。再保險亦如此,例如在航空險分保條中,既有機身險,又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兩者通常不單獨進行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