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承擔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訴訟承擔,又稱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指在訴訟系屬中,因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由該當事人的承繼人作為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承繼人仍然有效。
訴訟承擔的內涵[1]
作為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移轉,指在訴訟系屬中,當事人若將作為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移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能否因此取得當事人地位,有訴訟承繼主義和當事人恆定主義兩種立法例。
所謂訴訟承繼主義,指由實體權利義務繼受人代替原當事人(出讓人)而成為正噹噹事人,繼續原來的訴訟,原當事人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新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判決的既判力及於繼受人和出讓人。
所謂當事人恆定主義,指出讓人在訴訟系屬中仍是正噹噹事人,形式上不發生當事人變更,繼受人不得以受讓訴訟權利義務的地位另行起訴;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繼受人可以代替出讓人承擔訴訟,或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出讓人非經繼受人同意不得處分已出讓的實體權利義務;繼受人即使沒有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該案的既判力也及於該受讓人。
訴訟承擔的事由[2]
- 1.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44條的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 2.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併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
- 3.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分立的,由分立後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共同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
- 4.法人終止
(1)在訴訟過程中法人被撤銷的,由決定撤銷法人的主管單位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
(2)在訴訟過程中法人破產的,由破產清算組織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
訴訟承擔的發生時間[3]
訴訟承擔就其發生的時間來看,在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中均可能發生。訴訟承擔發生後,原當事人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對新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訴訟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