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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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诉讼系属中,因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由该当事人的承继人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承继人仍然有效。
诉讼承担的内涵[1]
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移转,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若将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因此取得当事人地位,有诉讼承继主义和当事人恒定主义两种立法例。
所谓诉讼承继主义,指由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代替原当事人(出让人)而成为正当当事人,继续原来的诉讼,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判决的既判力及于继受人和出让人。
所谓当事人恒定主义,指出让人在诉讼系属中仍是正当当事人,形式上不发生当事人变更,继受人不得以受让诉讼权利义务的地位另行起诉;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继受人可以代替出让人承担诉讼,或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出让人非经继受人同意不得处分已出让的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即使没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案的既判力也及于该受让人。
诉讼承担的事由[2]
- 1.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分立的,由分立后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 4.法人终止
(1)在诉讼过程中法人被撤销的,由决定撤销法人的主管单位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法人破产的,由破产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诉讼承担的发生时间[3]
诉讼承担就其发生的时间来看,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能发生。诉讼承担发生后,原当事人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诉讼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