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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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證保險是指以國家公務員或行政機關忠實履行職守為保證內容,當公務員或行政機關因違法或疏於職守,給國家或他人(法人或自然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確實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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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證保險的特點[1]
1.被保證人身份的特殊性
行政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必須是國家公務員或行政機關:從國家的角度看,其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主管某一部門的行政工作;從第三人的角度看,其通常處於行政管理人的地位,第三人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2.權利人的特殊性
由於被保證人的特殊身份,其不忠於職守的行為往往是一把雙刃劍,既損害國家利益,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國家作為保險合同關係中的權利人,在其他險種中是極為少見的。
3.責任性質的特殊性
當行政機關做出違法或錯誤的行政行為,公務員做出違法或疏於職守的行為,其本身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而行政責任是不能承保的,只有其行為致使國家或第三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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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樂華.保險法論.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