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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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证保险是指以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忠实履行职守为保证内容,当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因违法或疏于职守,给国家或他人(法人或自然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实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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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证保险的特点[1]
1.被保证人身份的特殊性
行政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从国家的角度看,其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主管某一部门的行政工作;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其通常处于行政管理人的地位,第三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权利人的特殊性
由于被保证人的特殊身份,其不忠于职守的行为往往是一把双刃剑,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国家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人,在其他险种中是极为少见的。
3.责任性质的特殊性
当行政机关做出违法或错误的行政行为,公务员做出违法或疏于职守的行为,其本身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是不能承保的,只有其行为致使国家或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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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乐华.保险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