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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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保证保险(Surety Boun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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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实保证保险[1]
确实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赔偿的保险。确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确实保证保险的种类[2]
(1)合同保证保险。保证被保证人将履行所有合同义务。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确实保证,一般包括履约保证、支付保证、投标保证、维修保证、完工保证、供给保证等。
履约保证是保证人向业主(工程项目所有人)保证承包商将会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支付保证是保证承包商按时支付工程建造所使用的人工、材料及有关费用。投标保证是保证投标人得标后必定签约;如果投标人得标后不签约,招标人将会选择另一投标人,其出价一般要比原得标人高,保证人将会支付这两者的差额。维修保证是保证承包商在完工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会纠正工程中的缺陷和调换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完工保证是承保建筑商因未按期完工和到期不归还贷款而造成有关权利人的损失。供给保证则是承保供给方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供给义务而使需求方遭受的损失。
(2)司法保证保险。这类保证是保证被保证人将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一般由律师替被保证人向保证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司法保证可分为受托保证和诉讼保证。
受托保证是保证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将公正地履行其职责。需要这种保证的人有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破产案产业管理人等。诉讼保证是在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求法院为其利益采取某种行动或措施,如扣押、查封、冻结某些财产,而又可能伤害另一方的利益时,法院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会要求诉讼保证申请人提供某种诉讼保证。诉讼保证又可分为保释保证、上诉保证、扣押保证、禁令保证等。
(3)特许保证保险。指担保从事经营活动领取执照的人遵守法规或履行义务的保证保险。一般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要求申请执照的人提供这种保证,保证持照人将遵守与其营业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公务员保证保险。这种保证由地方法律规定,作为就职的一项条件,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诚实信用提供保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诚实总括保证,是对公务员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是忠实执行职务保证,是对公务员因工作中未能忠于职守而给政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