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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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價值是指人們的實踐活動在一定社會關係中所具有的意義。行為價值是由“行為”和“價值”兩個概念組成的複合概念,有著廣泛的含義和多種表現形式。它既包括人們各種不同行為的價值,如經濟行為的價值、政治行為的價值、科學行為的價值、藝術行為的價值、道德行為的價值等;也包括人們某一行為的多方麵價值,如社會價值、道德價值、經濟價值、學術價值、審美價值和環境價值等。
由於人們都生活在一定社會關係中,因而人們的行為必然會對他人和社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作用與影響,即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或價值。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和價值觀念不同的人,對行為價值有不同的甚至對立的看法。
馬克思主義認為,對他人、集體和社會進步有益的行為就是有價值,反之,就是無價值或負價值。倫理學上講的行為價值,是行為的道德價值或道德行為的價值,是指在社會道德關係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和具有的意義。它與行為的社會價值或其他價值有聯繫,但又有區別。一個行為對社會或某一社會領域做出了貢獻,就具有了社會價值或某種特殊價值。但是行為的道德價值卻不能單看行為的結果,而且還要看產生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從道德意義上講,體現行為價值的東西,首先在於動機和目的。道德的行為即善行的價值,就在於它是自願為他人和社會做出了或多或少的犧牲,是在自覺認識到自己應盡義務的前提下做出自己應作的貢獻。人們有意義、有價值的行為,起著調節道德關係的作用。
個人行為
人們有目的的行為可以分為個人行為和整體配合行為。儘管現代社會裡多數有價值行為均是配合,但價值量的確定必然牽涉到個人。在不需要價值總量分解時,個人行為的價值直接取決於它的客觀效用值。
行為的客觀效用值並非收益而是受益方的獲取值。由於人們認識的局限以及其他種種原因,收益與價值不符是常常存在的。以醫生的治療行為為例,其收費往往以實際消耗如醫葯費、診治費等為準,這裡收入 即使扣除了轉移的正常物耗值也不一定是行為的價值,治療行為的價值應當體現在療效或者說達到某一治療效果的必要消耗上。
個人行為價值量的確定必須以需方受益程度為準並結合獲取的難度,必要時間等進行分析,其他各種個人行為(含組合中的個人行為)均是如此。
組合行為
組織和配合是現代社會裡價值形成和實現的主要方式。在組合中個人行為的價值被整體掩蓋,認識個人行為的價值不可避免地先要瞭解整體行為的價值狀況。
作為有的行為來說,其價值同樣表現在帶給外界的效用值中的凈增值上。凈增值由特定或非特定對象的社會所得扣除行為主體的物耗後求得,這裡的社會所得只有在“等價交換”的前提下才等於行為主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