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商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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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商業本票是指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與政府事業機構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票據,一般企業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多經金融機構保證,惟下列幾種情況之本票可不經金融機構保證:
(1)股票上市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發行之本票。
(2)政府事業機構所發行之本票。
(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
融資性票據主要分為商業本票、銀行(遠期)本票、短期公司債(融資券),商業本票和短期融資券功能上同為融資性票據,但在法律屬性上兩者卻有所區別,商業本票屬於票據範疇,以背書方式轉讓,同時前手須對後手負責,並承擔票據不獲付款時被追索的清償責任,基於此特性,本票不適合作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可買賣轉讓的投資工具,只適合於出票人簽發本票向給予授信的銀行申請貼現融資;短期融資券則屬於債券範疇,兌付責任由發行人獨立承擔,投資人憑藉自己對該債券公開信息的判斷,以櫃臺交易方式買賣轉讓,買賣中的所有前手(發行人除外)無須承擔意外風險。因此兩者都各有存在的必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融資模式的多元化,融資性票據具有市場需求的必然性,因此結合《票據法》修改,應按照國際慣例,對商業票據實行分類管理,將商業匯票專用於貿易項下的債權憑證,商業本票專用於融資項下的債權憑證,銀行遠期本票專用於商業銀行向央行進行再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