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商业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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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商业本票是指依法登记之公司组织与政府事业机构为筹集资金所发行之票据,一般企业发行融资性商业本票多经金融机构保证,惟下列几种情况之本票可不经金融机构保证:
(1)股票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健全,并取得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之承诺所发行之本票。
(2)政府事业机构所发行之本票。
(3)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财务结构健全之证券金融事业所发行之本票。
(4)公开发行公司,财务结构健全,并取得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之承诺。
融资性票据主要分为商业本票、银行(远期)本票、短期公司债(融资券),商业本票和短期融资券功能上同为融资性票据,但在法律属性上两者却有所区别,商业本票属于票据范畴,以背书方式转让,同时前手须对后手负责,并承担票据不获付款时被追索的清偿责任,基于此特性,本票不适合作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可买卖转让的投资工具,只适合于出票人签发本票向给予授信的银行申请贴现融资;短期融资券则属于债券范畴,兑付责任由发行人独立承担,投资人凭借自己对该债券公开信息的判断,以柜台交易方式买卖转让,买卖中的所有前手(发行人除外)无须承担意外风险。因此两者都各有存在的必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融资模式的多元化,融资性票据具有市场需求的必然性,因此结合《票据法》修改,应按照国际惯例,对商业票据实行分类管理,将商业汇票专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本票专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银行远期本票专用于商业银行向央行进行再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