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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破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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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破產署簡介

  英國破產署成立於1884年,是官方接管人的組織,其使命就是公平、高效地處理財務問題,實現工貿部“推廣並提供企業和破產活動的有效框架,以幫助投資者、企業樹立信心”的目標。破產署雖是英國工貿部的下屬機構,但在破產業務上是獨立於政府的,債權人可以較為自由地參與破產程式。破產署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運行,僅存在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在其他地區則有不同的法律。此外,公司自願清算活動不在其管轄範圍內。

英國的官方管理人約有2000多人,有 39個地區辦公室,主要設置在大城市。其業務除處理破產案件外,還包括對破產企業董事追究刑事責任。官方管理人同時也隸屬於一定的法院,需要就法院法令的執行與自身的法律職責履行事宜對法院負責。官方管理人執業不需要投保職業保險

英國破產署的機構設置及業務

在破產署下設有一個遣散費支付辦公室,當破產的雇主應當為以前的雇員支付遣散費及其他款項而未支付時,負責使用“國家保險基金”支付此類費用。每年該辦公室需處理9萬件左右此類案件,並動用約1.8億英鎊予以支付。在“國家保險基金”支付之後,由破產署代位作為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向雇主索賠。

實踐中,英國也經常遇到債務人無足夠資產支付破產費用的情況,這些案件由破產署指派官方破產管理人負責處理。原則上凡是私人管理人賺不到錢的案件就由官方管理人辦理。政府從所有破產人的不動產中提取17%比例的收費作為破產和清算不動產基金,用於管理無財產破產案件的支出,但這一政策不適用於依法院令進行的IVA程式案件。此外,政府作為基金受托人還要從基金中收取一定的費用。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即指定一名官方管理人作為臨時受托人(適用於個人破產案件)或臨時清算人(適用於公司破產案件),以保護債務人財產或控制公司事務,等待召開申請聽證會。在法院頒佈破產令(個人)或清理令(公司)後,如未另行指定私營部門破產行業從業人員,官方管理人就成為受托人或清算人。此外,根據2004年4月引入的新程式,官方管理人也可以在個人破產的快速追蹤自願安排中擔任監督人。在獲取破產案件所需資訊和文件方面,法律賦予官方管理人廣泛的權力,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展開公眾調查。

  根據《1986年公司董事資格取消法》規定,管理人必須向破產署報告董事的不正當行為,如果涉及公眾利益,將決定對某一董事頒佈資格喪失令。除非該董事保證在2年至15年的期間內不參與提升或公司管理,且保證被接受,否則將被宣佈取消其董事資格

破產署每年的開銷約1億英鎊,約60%取之於從破產不動產中收費設立的基金,其他由基金賬戶投資收益、對被取消資格的董事的罰款以及政府撥款等維持。根據破產署統計,2003年至2004年度的支出為1.01億英鎊,總收益為1.006億英鎊,政府僅承擔40萬英鎊的財政赤字補貼。應當說,其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運作模式是非常有效率和成功的,值得我國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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