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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養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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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養護費(maintenance fees for waterway )

目錄

什麼是航道養護費

  航道養護費是交通規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航道管理機構為航道使用者提供航道基礎設施服務與履行管理職責時,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國家按照“以航養航、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向船舶、竹木排筏、浮運物體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征收,用於航道養護的專項事業費。

航道養護費概述[1]

  1987年,國務院先後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均規定要征收航道養護費。同年,交通部、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頒發了《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交通部頒發了《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實施細則》。1992年,交通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頒發了《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1964年由交通部、財政部共同制定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試行辦法》同時廢止。1993年,交通部重新頒發了《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實施細則》,對1987年頒發的《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完善和補充。1995年交通部又發佈了《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長江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規範了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征收航道養護費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法規和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規章,相繼制定了本地區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規定。

  (一)征收航道養護費的目的

  航道養護費是國家根據以航養航、專款專用的原則,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道管理機構向各類船舶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征收的,用於維護、改善和管理航道的專項資金。國家征收航道養護費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航道管理和養護,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它取之於船,用之於航道,服務於全社會,體現了國家和繳費人之間在根本利益上完全一致的關係。

  (二)航道養護費徵繳關係主體

  航道養護費徵繳關係主體,一方是由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代表國家行使航道養護費征收管理權的航道管理機構,另一方是履行繳費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航道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交通行政主管機關的授權,按照“誰養護、誰征收、誰使用”的原則,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航道養護費徵稽管理職權,實行“統一征收、統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航道養護費,也不能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截留和擠占航道養護費。航道養護費的繳費義務人,是在航道上航行、作業的各類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的所有者或經營者。繳費人按國家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既是對社會公益事業應盡的義務,也是對使用航道和接受管理服務的合理補償。

  航道養護費徵繳主體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為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對等,因而與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不完全一樣。

  (三)航道養護費征收的客體

  航道養護費征收的客體,是航道養護費徵繳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指的對象,即征收對象。航道養護費的征收對象是運費收入或船舶總噸、載重噸、客位、千瓦、立方米(噸)公裡。

航道養護費的種類[1]

  航道養護費的種類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航道養護費按相同特征的劃分、歸類。社會船舶種類繁多,運輸航區也不一致。要對不同運輸類型的船舶規定相應的徵費標準,就必須對船舶進行嚴格的分類,使不同類型的船舶及航行的不同區域有不同的徵費標準,而同一類型的船舶只能執行一個徵費標準。只有這樣,航道養護費法規才具有嚴密性,避免因分類不科學而導致徵費標準的混亂。根據不同的標準可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按航行區域分類

  1.國家航道養護費;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航道的航道養護費(不含長江、黑龍江干線的);3.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4.長江口、珠江口航道養護費。

  (二)按征收方式分類

  1.按月度征收的航道養護費

  月度征收,是指船舶單位按月在規定時間向航道養護費徵稽管理機構繳納航道養護費的方式。月度征收是目前各航道養護費徵稽管理機構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根據船舶單位的具體情況,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征收,還可以採取協議征收。月度征收、季度征收、年度征收及協議征收等方式都稱為統繳。

  一般來說,採取月度征收的船舶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1)在財務上是獨立的核算單位;(2)航道養護費征收依據明確。營業性運輸單位,應有反映運輸收入的報表;非營業性運輸單位,應有擁有船舶的艘數、功率、載重噸和使用情況的記載。

  2.按航次征收的航道養護費

  航次征收,是指徵稽管理機構對單船從起運港到迄止港一個航次征收一次航道養護費的方式。這種方式也是目前大部分地區廣泛採用的方式。它通常是由起運港的徵稽管理機構按該航次的運輸收入,根據交通部或起運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徵費標準計徵。徵稽管理機構收到航道養護費後,發給該航次的單船航道養護費繳訖徵。

  3.按委托代徵方式的航道養護費

  委托代徵,是指航道養護費徵稽管理機構委托其他機構代理征收航道養護費業務的一種方式。採用這種方式征收航道養護費的有兩種情況:一是按國家規定辦理;二是有的航道養護費徵稽管理機構認為對某一類船舶征收航道養護費有一定困難,需要委托其他機構征收。

  (三)按船舶運營方式分類

  1.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道養護費

  按其運費收入的8%計徵航道養護費;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自然條件較差,養護工作繁重,確需提高費率的,須經交通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核後,聯合報請國務院批准。

  對難以準確反映運費和水上作業收入的船舶,按其總噸或載重噸、客位和千瓦,比照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道養護費的費率標準擇大者計徵。

  2.非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道養護費

  按其總噸或載重噸、客位、千瓦,比照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道養護費費率標準擇大者計徵。如其加入營業性運輸時,按前款規定計徵。

  3.竹木排筏、浮運物體的航道養護費按立方米(噸)公裡,比照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道養護費費率標準計徵。

  4.外國籍和港澳台籍船舶的航道養護費,比照國內船舶相同人民幣收費標準計徵外幣,匯率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標準執行。

航道養護費的性質[1]

  (一)航道養護費是行政性收費

  航道是船舶運輸必須具備的基礎設施和勞動資料。航道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自然因素。航道管理機構作為航道的行業主管部門,一方面,要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加強航道管理,維護正常的航道運行秩序;另一方面,要對航道進行整治、疏浚和養護,以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航道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在實施行業管理過程中,航道管理機構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因此,有必要對航道的使用者收取費用來合理補償航道管理機構因提供航道基礎設施和管理服務的耗費。航道養護費是行政性收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航道管理機構征收航道養護費,是以管理行為和服務事實為前提,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來執行的。

  2.航道養護費征收標準的確定不以盈利為目的,只對航道基礎設施的維護、改善和管理等所必需的耗費予以合理的補償。

  3.航道養護費的征收,是航道管理機構憑藉國家賦予的職權來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繳費人沒有選擇的餘地。

  (二)航道養護費是一項預算外資金

  按照現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航道養護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國家將航道養護費作為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不但簡化了繳撥款層次和手續,而且有利於廣闢財源,集中財力保證航道基礎設施的維護、改善和管理等方面的資金需要。航道養護費作為預算外收入,並不是不受國家計劃的制約和管理。國家對航道養護費的約束和管理,主要是通過政策、制度計劃來實現的,主要表現在:

  1.國家對航道養護費的征收範圍、對象、標準以及使用原則i範圍、開支標準等,都以政策、財務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確規定,航道管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2.對航道養護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專款專用

  3。對航道養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監督,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處理。

  4.對航道養護費的收支實行計劃管理。年初編報航道養護費年度收支計劃,年末編報航道養護費年度收支決算,檢查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5.航道養護費征收專用票據,由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印製和監督管理。

  (三)航道養護費是用於航道維護、改善和管理的專項資金

  航道是船舶運行使用的基本載體,是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動脈。由於歷史的原因和解放後受到國家財力的限制,我國的航道基礎設施本身就存在著“先天不足”,如不進行必要的維護、整治和改善,還會造成“後天不良”,成為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滯後因素。因此,對航道基礎設施進行常年性的養護維修和必要的技術改造以及突發性的搶險補救,改善通航條件,確保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必須要有專門的資金做保證。

  航道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周期長、投入資金多、見效慢等特點,要想改變航道基礎設施的落後面貌,沒有雄厚的財力做保證是不行的。儘管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根據經濟增長和公用設施公益性的要求,逐年增加對航道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但仍然不能滿足這些建設對資金的需要。因此,通過制定有關政策征收航道養護費,既減輕了國家建設投資不足的困難,又保證了航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專門需要。

  各級航道管理機構,既要承擔航道基礎設施的維護與建設,又要履行航道行政管理職能,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等行業特點。為了保證航道管理機構正常履行職能,必須要有專門的資金來源。國家正是根據這種需要,通過制定航道養護費征收法規和政策,對航道養護費實行“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以保證水運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

航道養護費的特征[1]

  (一)政策性

  航道養護費的政策性,是指航道養護費明顯地體現了國家政策的需要,並達到國家政策所規定的目的和要求。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航道養護費的政策性成為航道養護費的首要特征。主要反映在四個方面:

  1.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是根據國情和航道管理的實際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與法定程式制定和頒佈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船舶、排筏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內河航道養護費。內河航道養護費的征收辦法,由交通部、財政部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17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財政廳(局)和物價局(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共同擬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備案。”2.航道養護費的開徵,有其特定的目的。開徵航道養護費是“為了加強航道管理和養護,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3.實行“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體現了較強的政策性。在征收範圍上,明確規定了應徵和免徵範圍。如對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漁業捕撈、檢疫、醫療、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學、體育活動的船舶以及農業生產非經營性運輸的船舶免徵航道養護費。在征收標準上,對不同性質的運輸工具的征收範圍規定了不同的征收對象和費率(費額)標準,並採用不同的征收辦法等。

  4.體現了“收之有理、取之有度、用之有道”的原則。收之有理,是指國家在開徵航道養護費時,一方面要考慮發展水運事業對資金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考慮繳費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兼顧需要與可能,兩者不可偏廢。取之有度,是指航道養護費征收標準有科學的量度。用之有道,是指航道養護費資金的使用要講求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做到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收之有理、取之有度、用之有道三者之間是互相聯繫、互相促進、不可分割的。收之有理、取之有度是國家制定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依據,是貫徹執行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必要條件;用之有道是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核心和落腳點。如果收之有理、取之有度,而用之不當,就會造成航道養護費資金的浪費,給國家帶來不應有的損失,甚至會引起繳費人的抵觸情緒,不利於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用之有道反過來會促進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貫徹實施,維護航道養護費的嚴肅性,促進航道養護費持續穩定增長。

  (二)補償性

  航道養護費的補償性,是指航道養護費“取之於船、用之於航道,服務於全社會”,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一方面,繳費人在接受管理、服務,使用航道基礎設施直接受益後,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航道管理機構向繳費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以補償航道行政管理的耗費和航道基礎設施的損耗;另一方面,航道管理機構征收航道養護費以後,按規定用於行業管理的再耗費和航道基礎設施的維護、改造和建設,以改善現有設施的狀況和技術標準,提高管理、服務質量,為使用者帶來明顯效益,並滿足水運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國家征收航道養護費,是以提供航道基礎設施服務與管理為代價的,具有直接或間接返回繳費人的特征,也是一種間接補償。

  (三)強制性

  航道養護費的強制性,是指航道養護費是依據國家權力強制力征收的一種費用,繳費人必須依照國家強制性的航道養護費政策規定繳納費款,否則就要受到處罰。

  由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佈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22號《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等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凡在交通部門管理的內河航道上航行、作業的各種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除規定免徵者外,均應繳納航道養護費。”“對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航道養護費或瞞報營運收入者,各地征收機構除有權追繳費款外,每遲交一天加收應繳航道養護費費額千分之五以內的滯納金,並視情節可處以應繳費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規費和運輸管理費,應責令其按交通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補繳應徵的費款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國家權力強制力包括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權力強制力和國家政治權力強制力。航道養護費所依據的權力強制力,主要是指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權力強制力。因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航道基礎設施作為基本的生產資料,為社會共同占有,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總代表,對使用航道基礎設施和接受管理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以維護和發展航道基礎設施,是這種權力效力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應認識到,航道養護費征收必須運用國家政治權力的強制力,以國家法律、法規保障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事實上,航道養護費征收所依據的正是這兩種基本權力的統一。

  (四)穩定性

  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是指國家在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中,對征收範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收方式、繳費期限等都以規範性文件予以明確規定,由徵繳雙方共同遵守,除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修改,使航道養護費成為一個比較穩定的連續性的收入來源。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特征,使航道養護費與社會上一些部門、單位隨意罰款、攤派嚴格區別開來。

  按照現行國家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規定,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運費收入,二是船舶擁有量,即船舶總噸或載重噸、客位、千瓦。運費收入是船舶經營情況的貨幣表現,是依據運價和運距來決定的。運價實行指導價,受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當貨源充足時,運價上浮;反之,運價下跌。因此,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受社會船舶擁有量增長的影響和國民經濟發展形勢的制約。同時,航道養護費的穩定性同其他社會經濟現象一樣是相對的,它必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而發生相應的變化。

  (五)專用性

  航道養護費的專用性,是指航道養護費有其特定用途,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按照現行航道養護費征收政策的規定,航道養護費專門用於維護、改善和管理航道,而且規定航道養護費用於養護工程方面的費用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航道養護費總支出的80%,必須首先保證航道養護工程的需要。航道養護費的具體使用範圍是:

  1.養護工程費。包括維護航道的測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及清除障礙、建築物維修等養護工程費,航標、絞灘等助航設施的設置、維護費,航道設施的一般水毀修複費,航道工程船舶及機具設備的保養修理費,段、站(台)房屋修建費,養護工程的小型船艇、機具設備和儀器購置費,航道改善工程費。

  2.養護事業費。包括行政管理經費,養護的科研、教育費,通信設施費,航道普查費,征收業務費。

  3.養護其他費。包括離、退休人員費及撫恤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等。

  (六)時效性

  航道養護費的時效性,是指國家對繳納航道養護費的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它包括:

  1.國家對繳費人繳納航道養護費的時間有明確規定,繳費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申報繳納,超過規定時間要加收滯納金,並視情節處以罰款。

  2.航道養護費繳訖證有明確的起訖時間,超過起訖時間不能繼續使用,如果繼續使用被查出就要受到處罰。

  3.各級徵稽管理機構必須按規定時間逐級足額上解航道養護費收入,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航道養護費收入,以便及時聚集航道維護、改善和管理所需的資金。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肖太陶主編.港航工程法規.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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