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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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1]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是指為加強長江干線航道的管理和養護,保證航道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進一步發揮長江航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我國從1978年起規定,凡在宜賓至瀏河口長江干線航道上航行的下列船舶(包括排筏),除按有關規定免徵的,均應當繳納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這些船舶包括:國營、集體專業水運企業的船舶,企業事業單位、軍政機關的船舶和個體船民(聯戶)的船舶。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免徵範圍[1]
對下列船舶免徵長江干線抗道養護費:
(1)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捕魚、鑽探、測量、檢疫、醫療、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練、體育活動的非營業性運輸船舶;
(2)非營業性運輸的工程船舶;
(3)客渡船舶,
(4)經交通部、財政部共同核准免徵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的船舶。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標準[1]
養護費按下列標準征收:
(1)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舶,按運費的一定比例征收(現行規定為3%);
(2)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機動船舶,按其馬力、定額載重噸中大者計徵,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非機動船舶,按其定額載重噸計徵。
長江干線養護費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統一征收,並作為事業費收入納入預決算管理。養護費應當專款專用,用於航道的養護和管理。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2]
(1987年2月6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財政部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長江干線航道的管理和養護,保證航道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進一步發揮長江航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宜賓至瀏河門長江干線航道上航行的下列船舶(包括排筏),除第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當繳納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
(一)國營、集體專業水運企業的船舶;
(二)企業事業單位、軍政機關的船舶:
(三)個體船民(聯戶)的船舶。
第三條 下列船舶免徵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
(一)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捕魚、鑽探、測量、檢疫、醫療、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練、體育活動的船舶;
(二)工程船舶;
(三)客渡船舶;
(四)經交通部、財政部共同核准免徵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的船舶。
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指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不免徵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
第四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舶,按運費收入的3%征收;
(二)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機動船舶,按船舶馬力、定額載重噸中大者計徵,每馬力(或載重噸)每月征收1.5元;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非機動船舶,按船舶定額載重噸計徵,每載重噸每月征收0.5元。
第五條 江海、海江直達運輸船舶的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營業性運輸船舶按長江干線段運費計徵;非營業性運輸船舶按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辦法計徵。
支幹、支幹支直達運輸的船舶,航道養護費由起運地的航運(航務)管理部門按本地區規定和全程運費一次計徵;干支直達運輸的船舶,航道養護費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按本辦法規定和全程運費一次計徵。
第六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除支幹、支千支直達運輸應繳納部分外),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統一征收。
第七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作為事業費收人納入預決算管理。
第八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應當專款專用,用於航道的養護和管理。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航道養護費的,征收單位除追繳費款外。可酌情處以應繳費款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執行本辦法發生爭執時,必須先按征收單位的決定繳費,然後向交通部申請覆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各類船舶不得因繳納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而提高運價。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財政部共同負責解釋,由交通部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白198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