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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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債權是指將國有股從股票形態轉為債券形態,從而減少總股本,在流通股不改變的情況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達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股權轉債權的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債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股權與債權的共性:股轉的可能性[1]
關於股權,在認識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一直爭論不休。從股權存在的實際情況上看,股權是具有所有權性質和經營權性質的一種獨立權利。股權既具有所有權的性質與內容,又具有經營權的性質與內容,股權的內容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所有權或經營權,成為一種綜合性的獨立的權利。
關於債權,在認識上比較清晰、統一,民法有關債、債務的理論已經相當成熟。一般認為,近現代民法上債的概念不僅指債務,而且包括債權,所表示的是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債權是指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的權利,債權的基本特征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是相對權,債權是財產權,債權有期限性。債權的內容一般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股權與債權一般都以一定的物權為基礎。股權是以物權為基礎形成的,股權以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為物質基礎,是投資者行使其他財產權的結果與體現。
投資者取得股權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在公司成立時通過直接向公司的投資而取得,二是通過從其他投資者那裡購買公司的股票而取得。
股權的基礎並不是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也不是“投資者作為合同的一方以取得股權為目的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作為合同的另一方以取得出資財產所有權為目的而履行給予投資者股權的義務”。也因為,投資者與其投資的公司之間不是一種合同關係,而是一種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所有與被所有的關係。股東與公司之間不是平等主體的關係,股權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紐帶,也是股東與公司關係的體現。
對於原始股股東而言,其股權的形成都是以物權為基礎的,這種物權一般以所有權為主,也可能是使用權,在類型上還可以表現為知識產權等。原始股股東投資於公司的資產,具體可以表現為貨幣、實物、智力成果等。對於通過證券交易活動取得股權的非原始股股東,其股權的形成也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般是用貨幣購買的股權,也有的是用實物置換的股權。債權一般也是以物權為基礎形成的。從債的發生原因上看,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因合同而發生、因侵權行為而發生、因無因管理而發生、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等。債無論是因什麼具體的原因發生,一般都直接地或者間接地與財產權或者某種物權有關,債權也相應地與一定的物權有關。債的發生往往以某種物權為基礎,特定主體之間因針對某種物權發生不同的法律關係即成為債的不同發生原因。除特殊情況外,債權一般是因權利人對某種物權的行使或者義務人對他人物權的某種利用、侵犯而產生。
股權與債權都具有財產權的屬性與內容。股權具有財產權的屬性與內容,主要表現為股權具有所有權的性質和重要的權能。股權具有所有權的性質,是由於股權具有所有權的基本的主要的權能,在廣義上可以稱為是所有權類型的權利或者說是廣義所有權的表現。從內容上看,股東享有對公司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些權利是股東直接通過股東大會行使的,是以股東的投資比例或者份額表現和區分的,是股權的一部分內容。我們不能因為股東不能直接支配其原投資的那部分財產而否認股東仍然享有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權,也不能因為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收益權、處分權等而否認股東對公司財產仍然享有直接的財產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是所有權的象徵。債權具有財產權的屬性與內容,表現為債權通常表現為一定種類的財產權。債權的客體雖然有時不一定直接為財物,但債權的內容通常最終具有財產性或者表現為一定的財產性。
股權與債權的客體都可以是財物。股權的客體是公司的資本、資產。公司的資本與資產一般表現為貨幣、實物、智力成果等,其中貨幣、實物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的公司資本。每個股東的股權並不指向公司中的特定貨幣、實物等,而是指向公司全部資產中一定比例或者份額的資產。股權的客體仍然是財物,是以股份等計量的公司財物的一部分,但並不是表現為一定具體形態的財物。債權的客體,一般認為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財物是債權常見的客體。可見,股權與債權一般都指向財物,都以一定的財物為權利義務的載體。對於公司而言,股東對公司的股權與債券人對公司的債權都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和內容,並且其客體都可以是財物。這就具有特別的意義,這既是股權轉債權的基礎,又是股權轉債權的目標與結果。正是股權與債權都具有的這些共同點,才使股權轉債權成為可能。
股權與債權的個性:股轉債的針對性[1]
股權與債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權利內容。充分認識股權與債權的不同,以便針對存在的不同,在股權轉債權的工作中採取合理的措施。
- 1.股權與債權的權利類型不同。
股權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則不屬於物權的範疇。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股權的內容主要為股東共同行使對公司財產的支配權和收益權,併排除股東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權具有物權的特征,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特定的債務為主要內容,債權的客體雖然一般表現為財物,但債權並不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是物權之外的獨立的權利類型。
- 2.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完全相同。
股權的發生根據一般為投資行為或者交易行為,原始股股東的股權的發生根據是股東對公司的直接投資行為,非原始股股東的股權的發生根據是股東之間以股票買賣為表現的對公司的投資轉讓行為。債權的發生根據有多種,常見的是以合同為基礎的買賣行為,買賣的標的一般為財物,此種情況下的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可以相同。債權的發生根據也可以是侵權行為等,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以及債權和債務,其發生的根據就不同於股權的發生根據。因此,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完全相同。
- 3.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內容不完全相同。
股權的權利內容主要為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股權中的資產受益、對公司資產的處分權等是具有所有權性質的權利,股權中的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則是具有經營權性質的權利。債權的內容通常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以給付一定財產為內容的債權,直接表現為財產性的權利內容。以請求保護為內容的債權,並不一定表現為具有財產性的權利內容。權利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其權利內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債券到期後償付本金和利息。權利人對公司的債權是一種給付請求權,以財產為內容,但又不同於股權中的財產內容。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內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 4.股權與債權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權具有物權的性質,更具有所有權的性質。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股權的主體是股東,股東行使股權方式一般為股東直接通過股東大會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委托授權的方式進行,股權的行使不需要依賴特定主體履行相應的義務。經常出現的中小股東的股權難以體現甚至遭受侵犯的現象,並不是因為股權的行使需要特定義務人的配合,而是因為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欺壓,或者是因為公司管理人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債權的行使需要特定債務人的配合,沒有債務人的一定行為,債權人無法實現其債權。債權以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債權是一種請求權,這是其基本特征,這也表明債權的實現方式不同於物權。
- 5.股權與債權的限制不同。
每個股東的股權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即受到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約束是以股東自願為基礎的,是為了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設定的。股東的股權受到的約束,錶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層的約束,實際上這種約束最終仍然是來自股東自身的,更多是來自大股東對小股東的限制。債權人對債權的行使與實現,要依賴於債務人的一定行為,要受到債務人的限制。另外,對於以給付一定財物為內容的債權,又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債權債務未到期之前,債權人不能行使其債權;而在訴訟上,債權到期後,債權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其債權,就可能會喪失其債權。
股權與債權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權與債權是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兩種權利。投資者對公司的股權與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存在著多種具體的差別,決定了這兩種權利各有其利弊。股權轉債權,在認識上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認清股權與債權的差別與利弊,找出消除差別與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
從債務公司的角度來看,通過債轉股的形式暫緩債權的履行,讓債權人暫時轉化為公司股東,使之前債權的還本付息就變成股票分紅,待資金到位後再通過股轉債進行償還,也不失為一個暫緩公司資金壓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