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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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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質押合同(Contract of Stock Given as Security)

目錄

什麼是股份質押合同

  股份質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以依法可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質作為債權擔保的協議。它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股份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登記生效

  《擔保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記載生效

  《擔保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78條第2款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份質押合同的法律特征

  股份質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單務無償性

  債權人與出質人之間並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股份質押合同的權利主體是主債權人。出質人在股份質押合同中只負有出質義務,而不享有任何相對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對出質人不負任何相對應的義務。出質人既使代為履行主債務獲得追償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2、補充性

  出質人對主債務的履行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若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時,質權人無權變賣、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自己的債權。

  3、從屬性

  股份質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隨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而消滅。

  4、優先受償性

  債權人在其債權上設定質押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因這種對債權保障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優先於未質押的受清償。

  5、記名性

  訂立股份質押合同必須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合同區別於其他權利質押合同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征。

股份質押合同的效力

  對股份質押合同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股份質押合同的效力,是解決好股份質押合同糾紛中質權實現的前提條件。只有正確認定股份質押合同是否有效,才能明確合同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凡是股份質押合同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反之則應認定無效。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應認定無效:

  1、主合同無效的股份質押合同

  股份質押是主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權利人的權利不合法,那麼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即以股份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合同

  這點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所決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經營活動的信用基礎在於股東個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質,就有可能更換股東,損害公司的信用基礎。《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條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該股東並不能獨立作出決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並獲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

  3、未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份質押合同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所以股東以其股份出質時,應將質權人的姓名、住所、質權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占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花名冊之日起生效。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合同當然無效力可言。

  4、出質人將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股份作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合同

  質物是出質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

股份質押合同的質權實現

  股份質押合同糾紛中質權的實現:

  1、無效股份質押合同的處理

  無效股份質押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無權對出質人的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應將股份返還給出質人,使之恢復到原來的財產狀態。因無效股份質押合同造成 的經濟損失,則應根據過錯原則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有效股份質押合同糾紛的處理

  1)債務履行期滿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將出資說明書交還出資人,質權人還應向公司說明情況,公司應將股東花名冊上記載的有關質押事宜註銷,質權消滅。

  2)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的,則以股份質押權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但我國《擔保法》對股份質權如何實現,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應採用以下方法進行:

  第一、自願協商方法。即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就質權如何實現問題作出約定,也可以在債務履行期滿,債務未受清償時進行約定,人民法院依照雙方的約定作出裁決。但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約定必須是完全自願的,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約定的內容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強制執行方法。質權人和出質人就股份質權如何實現,沒有協議約定或協議不成時,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股份是一種財產權,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物。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可以採用股份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不管採取哪種方法,均應通知該有限責任公司將法院執行產生的結果記載於股東花名冊,公司接收到法院通知後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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