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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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份設質[1]
股份設質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將可以轉讓的股份質押,設定質權。股份設質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份設質的效力[2]
1.對質權人的效力:
(1)盈餘分配收取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68條的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期間的股息、紅利,但質權人不能直接取得這些盈餘分配收入的所有權,盈餘分配屬於質物產生的孳息,應將收取的盈餘分配收入首先充抵收取孳息時所花費的費用。然後充抵被擔保債權的利息及本金。對於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能否作為股票孳息由質權人所有,我國《公司法》無明確規定。
(2)優先受償權。質權實現時,質權人有權就股票的變價優先受償,是質權人債權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
(3)禁止出質人非法轉讓出質股份,以保全質權。我國《擔保法》第78條第2款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金也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提存價款繼續為主債權提供質押擔保。
(4)股份代表物上的代位權。股份設質後,股份上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的代表物上。股票因其他原因被毀損、滅失。股東因股權取得新股時應將其交於質權人占有,質權對其繼續有效。當股份合併或公司合併,出質股東取得的新股份或金錢,質權也對其產生效力。公司清算時,出質股東對剩餘財產的請求權也受質權約束.質權當然存在於其分配請求權上;無剩餘財產時,質權消滅。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供新的擔保或履行義務。股份新增部分,質權對其不產生效力,不受質權的約束,設質後新增不為質權的標的。
(5)質權人無議決權。股份設質以股票所代表的財產權出質,質權效力不及股票所代表的非財產權內容。
2.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人不得隨意轉讓股權,未經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
(2)出質人仍享有股權的表決權。此我國《擔保法》規定,股權質押不轉移占有為必要。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股份設質的方法[2]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分為上市公司股份設質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又可分為無記名股票設質與記名股票設質。無記名股票設質參照無記名股票轉讓的規定,無記名股票以交付標誌轉讓成立。無記名股票設質要達成書面設質合同,辦理出質登記,並交付於質權人才完成設質程式。無記名股票系無記名證券,設質除須達成設質合意,要將股票交付。記名股票設質須背書轉讓,將設質情形記載於證券上,將證券交付質權人。記名股票設定質權應有設質合同、辦理設質登記將質權人的姓名記載在股票上.並將股票交給質權人。未將受讓人的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不得對抗公司。但有學者認為,股東設質區別於股票轉讓,並不是讓於所有權,因而沒有必要記載質權人的姓名和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質.運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質權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