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激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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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激勵法是指如果有一個德才兼備、會管理、善用人、能開闢一個部門新局面的可造就之才,那麼就應該把握實際需要、揚長避短,及時地提拔重用,以免打擊了“千里馬”的積極性。渴望被認可和承認是人類的天性和本能,管理者對下屬職務的適時提拔和領導職務的委任在某種程度上將更能激發下屬的內在動力。
1.作為管理者應該有識才的慧眼,千萬不能因管理者自身的私利,而對身邊的人才“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壓制和埋沒人才。對於在實踐檢驗中確屬“真金”者,要及時地給任務壓擔子,引入競爭和激勵機制,形成良性迴圈。人天生需要激勵,而不是處罰。人受到激勵,才能發揮自身巨大潛力,激勵可以幫助員工剋服困難,激勵還可以形成團體的凝聚力。
2.壓制和埋沒人才只會造成企業高層次員工的外流,他們的外流不僅會帶走企業的核心技術、內部機密,而且容易造成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的不穩定。而重用或提升優秀人才,既可以激發組織成員的進取心,又可以使企業內部其他成員感到只要努力工作,就有提拔重用的可能,使其有一個良好的工作情緒。
3.缺陷:職務激勵方面做到不因資歷、專業、學歷差別影響人才的發展和選拔使用,而是科學評估、充分挖掘、人盡其用。
4.科學運用職務激勵。加強崗位鍛煉,憑實績用幹部,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幹部政績評價體系,做到實績憑實事說話,用人憑實績說話,真正把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優秀幹部選拔到重要部門、關鍵崗位上,特別優秀可越級或破格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