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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覆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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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統計行政覆議範圍[1]

  統計行政覆議範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統計行政覆議事項的範圍。統計行政覆議範圍,也可以理解為統計行政覆議機關對哪些統計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覆議審查權,或者統計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統計行政覆議。從相對人的角度來講,是對哪些統計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覆議

統計行政覆議範圍的內容[2]

  統計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出現爭議,由統計行政機關或法定其他行政機關通過覆議進行處理,不但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統計行政爭議,而且對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很便利。但是,由於行政覆議制度本身的特性,有些統計行政行為不適於通過覆議解決。根據我國《行政覆議法》《統計法》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統計行政覆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行政覆議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涉外社會調查許可證》等。從近幾年我國統計行政覆議的實踐看,統計行政覆議案件,多數是由統計執法活動中的罰款而引起的。但是能夠引起統計行政覆議的,卻不僅僅限於罰款,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暫扣或吊銷《涉外社會調查許可證》、責令停止調查等行政處罰或決定,也可能引起統計行政覆議案件的發生。

  第二類,《行政覆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情況,如申請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未被批准或者審批機關超過二十四日未審批的。

  第三類,認為統計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或者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申請統計行政覆議。

  第四類,對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統計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覆議時,可以一併向覆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統計局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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